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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070000/2024-60630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4-02-04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公告
(2024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4-02-04 16:06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1处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于2024年2月10日启用。

启用后将对以下行为进行抓拍:

    1.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

    3.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

    4.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未达百分之二十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

    5.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

    6.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

    7.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8.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

    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

    10.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

具体设置点位及抓拍违法行为:


测速设备



序号

点位名称

抓拍违法行为 


1

219省道130km400m浦江县巧溪村路段东向西

1.2.3.4.5.6.7.8.9.10


2

219省道130km400m浦江县巧溪村路段西向东

1.2.3.4.5.6.7.8.9.10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向社会公布。

 

 

                                      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2月4日



信息来源: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