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070000/2024-60860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2-18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三十一)
发布日期:2024-02-18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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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周征坚等5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999号,联系电话:0579-8818371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2月18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周征坚 | 330***********3912 | 2023年12月16日0时37分,周征坚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浦阳街道文宣西路21号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周征坚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造成事故的,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 | 吴宪御 | 330***********2311 | 2023年12月23日15时27分,吴宪御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浦阳街道人民路邮政银行门口路段(本地报警),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吴宪御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王仪航 | 530***********3138 | 2023年12月20日13时54分,王仪航驾驶牌号为浙GS2J63的小型轿车行至浦江县浦南街道文溪东路42号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王仪航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4 | 邵金勇 | 330***********2559 | 2023年12月28日12时23分,邵金勇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白马镇石渠口加油站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ZJ)(呼气值:76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车架号144121903191361)(1902)违法行为。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5 | 陈生伟 | 330***********4310 | 2023年12月23日12时22分,陈生伟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苏EFD295)行至浦江县黄宅镇迎宾路153号路段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56mg/100ml) (1712)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悬挂苏EFD295,涉嫌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信息来源: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