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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160000/2024-70447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11-18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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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1-18 11:12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相关内容,现就《细则》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二、修订目的

(一)优化营商环境。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对我省营商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和信用评价管理,减轻企业和基层负担,提高市场开放度,提升市场满意度。

(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通过对不同资质等级从业单位设置不同的AA认定标准,企业资质等级越高,相应AA认定标准要求越高,引导央企和国企等大型企业参与大型项目投标,给民营企业留出一定发展空间,培育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支持首台套企业创新发展。

(三)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主要评价规则与交通运输部和其它省份尽可能相统一,优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规则。

(四)全力打造“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对建设项目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要有相应条款支撑,对标目标任务,全面优化从业主体的负面清单和评价指标。

(五)精细化管理。需进一步精准设定信用评价条款,推进信用精细化管理。

(六)与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相匹配。《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年版)》已于2023年12月印发,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要与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相衔接,以提高两者匹配度。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扩大适用范围

新增信用评价适用范围,增加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的地方铁路、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和试验检测技术负责人。

(二)修改常规评价项目范围

一是对比分析近年来常规评价项目规模和履约时间情况,重新对公路水运常规评价项目设置了相应的单项合同价和履约时间。常规评价项目范围调整为:

1.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叉工程)合同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且项目概算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施工标段,或合同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标段;

2.公路建设项目交安设施和机电(通信、监控、收费、照明)等附属工程合同价在400万元及以上且项目概算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施工标段;

3.水运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合同价在400万元及以上且项目概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标段;

4.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评价标段对应的所有设计和检测标段,施工评价标段对应的合同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监理标段;

5.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的地方铁路、城际轨道建设工程的施工标段。

二是明确了评价年度内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自监理签发开工令(合同签订)后连续履约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三)优化从业单位信用计分规则。

一是调整分值。调整基础信用分和信用附加分,基础信用分满分调整为99分,信用附加分最高调整为1分。二是增强大小标段评分关联度。对评价项目较多的从业单位,既要考虑标段大小的差异性,又要避免对合同额较小评价项目管理的不重视。根据近几年评价项目规模情况,将权重范围定为1.0-2.0,用数理统计方法计算出权值对应的合同价。从业单位信用得分,根据所有评价项目合同价对应的权值进行加权平均。

(四)调整从业人员信用履约计分规则。

将从业人员履约信用得分与从业单位的不良行为相关联,按责任分工进行扣分,累计扣分得到从业人员履约信用得分。根据近年来施工评价标段得分情况,确定项目经理履约信用扣分按照从业单位评分标准的一倍计取,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按照从业单位评分标准的两倍计取。

(五)优化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确定标准。

一是对AA企业,增设了(评价项目数量、项目合同价、荣誉奖项等)必要条件,只有满足必要条件中的任何一项且评分在95分及以上的,才可获AA。二是根据评价企业资质等级设置不同的项目合同价条件:如公路主体工程AA,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评价年度内要有2个单项合同价均在2亿元及以上评价项目,或1个单项合同价在5亿元及以上评价项目;公路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评价年度内要有2个及以上评价项目,或1个单项合同价在3亿元及以上评价项目;公路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评价年度内要有2个及以上评价项目,或1个单项合同价在1亿元及以上评价项目。目的是为了激励大型企业参与大型项目投标,培育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中小企业通过中标中小项目也可以获取AA,切切实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六)优化负面清单和评价指标。

一是对照平安百年品质工程,新增配套指标。二是对多次发生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加长执行时间,加大惩戒力度。三是将部分负面清单指标进行细分,根据严重程度进一步细化调整不良行为等级。四是对部分描述不清、难以扣分的认定标准进行细化优化。五是删除部分不适用指标。

(七)调整信用附加分内容。

一是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推进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对创建示范项目的,在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方面予以激励。评价项目被列入“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加标段)或示范冠名的,国家级加0.5分/项,省级加0.2分/项。二是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推动综合交通装备首台(套)突破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综合交通首台(套)装备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浙交函〔2024〕19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装备〔2022〕9号)规定,对认定、使用首台(套)装备的从业企业给予一定分值的信用支持。评价年度内,从业单位在评价标段中购买首台(套)设备累计每满100万元加0.1分,标段最高加0.5分;认定为首台(套)装备的企业,按国际、国内两个档次,国际加0.2分,国内加0.1分。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

《细则》解读机关为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附件: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试行).docx《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试行)政策解读(图解).png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