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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JS130000/2024-68818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浦江县妇幼保健院
生成日期: 2024-10-11 主题分类: 卫生 组配分类: 部门乡镇文件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11 13:47 浏览次数: 来源:浦江县妇幼保健院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服务和管理,杜绝违规签发行为发生,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 年)》《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浙卫发〔20194 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出生医学证明规范管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卫办妇幼发函〔2023
7 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是以法定医学证明文件的形式证明婴儿出生状况和血亲关系,开展新生儿户口登记的重要凭证。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出发,进一步认识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市妇幼保健院为市卫生健康委委托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签发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委托的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自觉接受辖区卫生健康局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签发机构要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与管理,办公室原则上设在产科,机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产科、医务科、信息科等科室负责人任办公室成员;要建立机构负责人抓总、产科具体责、相关科室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产科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专兼职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负责签发的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使用临时聘用或借调人员。管理及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以后每年至少接受 1 次警示教育。
二、落实孕产妇和证件申请人身份核验制度
(一)配备孕产妇身份核验设备。助产机构要配备人证核验设备,在孕产妇入院待产时、证件签发时开展刷脸比对,核验孕产妇、证件申请人身份信息。人证核验设备须经公安机关检测认证取得资质,且具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读取核验、活体人脸识别以及身份核验结果相关信息存储记录、自动推送、统计导出等功能。
(二)实现核验设备与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产妇身份核验信息需与机构产科电子病历、区域产时系统互通,相关核验结果通过数据共享记录至产科病历,核验结果和孕产妇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等)需同步至信息系统中的孕产妇档案,且不可在系统中手动更改。各地、各单位要加快推动助产机构进行院内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增加记录孕产妇和证件申请人身份核验信息以及记录开展核验工作人员身份信息等功能,确保身份核验信息和核验结果自动记录,并能实时传输至省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核验设备与信息系统互通要求于 2024 10 10 日前完成,相关费用由助产机构承担。尚在入口录入的过渡阶段,需保留相关佐证材料。
(三)做好孕产妇和证件申请人身份核验工作。在核验孕产妇、证件申请人身份时,应遵循依法、告知、规范、安全的原则,经充分告知后开展。孕产妇、证件申请人是港澳台居民或外籍人士的,应提供港澳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由 2 名正式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身份核验结果信息。记录信息后,与孕产妇本人共同在《孕产妇住院分娩身份核验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孕产妇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由其配偶或家属代签,并保存在孕产妇病历中。孕产妇入院时已通过身份核验的,按核验和确定的真实信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后续不可凭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新生儿母亲信息。如遇 45 周岁以上孕产妇,在其入院手续后,助产机构应在 24 小时内向县级委托管理机构(妇幼保健院)报告,由妇幼保健院赴现场对孕产妇身份信息予以复核。发生孕产妇以他人名义入院、拒绝进行身份核验、人脸识别不通过的情形,或者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持虚假身份证件、拒绝进行身份核验、人脸识别不通过的情形,应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孕产妇和证件申请人真实身份。在公安机关查实真实身份前,助产机构不得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助产机构要坚持生命至上,落实首诊负责制,全力保障母婴安全,不得以孕产妇身份信息核验未通过为由拒收孕产妇住院分娩。急诊和危重孕产妇可在出院前完成身份核验工作。
三、其他要求
(一)建立督查检查制度。各助产机构要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督查检查机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分管负责人每月、产科主任每周对机构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直接责任人每日对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进行清点登记,并在登记单上签字确认。
(二)开展自查自纠。签发机构要对照《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基本要求》10 12 日前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县级卫生健康局要对照《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基本要求》于10 月底前完成对辖区签发机构开展一次评估检查;对评估不合格或存在违法违规签发行为的签发机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签发机构,取消其签发职能。签发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签发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签发职能。被取消签发职能的医疗机构,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将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专用章移交至县级委托管理机构,已签发的资料经县级委托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移交保存。被取消签发或不具备签发职能的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由县级委托管理机构承担。
(三)加强风险排查。要积极排查并消除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对分娩量或外地户籍产妇数量骤增的医疗机构,要重点进行风险排查。要主动查找、深入调查核实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可疑个案,如发现为代孕活动提供方便、安排代孕产妇持虚假身份证件入院分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尽快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