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010000/2024-17719 | 文件编号: | 浦政办发〔2024〕1号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01-05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县府办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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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发〔2024〕1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建筑施工突发事故
应急预案》等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浦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4日
浦江县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
1.6事故分级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2县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3各有关单位应急组织与职责
三.运行机制
3.1预警与监控
3.2信息报告
3.3先期处置
四.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等级
4.2事故应急状态的响应行动
4.3应急状态的响应升级
4.4应急结束
4.5事故后期处置
五.应急保障
5.1应急经费保障
5.2应急物资保障
5.3应急队伍保障
5.4应急通信保障
5.5应急人员安全保障
5.6应急医疗卫生保障
5.7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5.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六.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6.2其他事项
6.3有关数字定义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县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为建设平安浦江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0 号)《金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政发〔2020〕26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本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管理和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把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中心环节,防患于未然;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将应急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提高对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1.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明确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处置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实施统一指挥和协调的能力,加强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配合,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1.4.4平战结合,协同应对。要做好应对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重视提高广大群众的危机意识,特别是提高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依靠公众力量,充分发挥各建筑施工企业救援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要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进和提高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技术和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化水平和指挥能力,完善决策执行机制,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或灾害。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素质。
1.5预案体系
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浦江县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
各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编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并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6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事故分级,我县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III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I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 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或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
III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或30 人以上、50 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1 人及以上,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或5 人以上、30 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发生较大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成立县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和应急救援专家组。
2.1.1县指挥部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领导。
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和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资规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负责人和事发属地主要领导。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增加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县指挥部成员。
2.1.2县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决策部署。
(2)统一指挥全县较大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启动和终止III级应急响应。
(4)统一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物资及相关设施设备。
(5)协调向县委、县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助支援。
2.1.3应急办及其职责
县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应急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为指挥部所属的办事协调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建设局分管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根据县指挥部授权,发布和解除较大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组织事故起因及处置过程的调查评估;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召集县指挥部会议、起草与办理文件,负责信息收集、传达、分析、发布等工作等。
2.1.4应急救援专家组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由应急办组织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和卫生防疫等方面专家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重要信息研判和专业技术支持工作。必要时,专家组可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县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研究、处置等工作。
2.2各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1施工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2.2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和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报告事故情况。
三.运行机制
3.1预警与监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生产安全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监测、预警网络,对已登记的工程项目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风险评估,组织人员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同时,对收集的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预警,向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布可能发生的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加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组织对工程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台账,针对可能造成事故的因素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完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各工程项目部接到可能导致工程生产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2信息报告
发生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项目负责人、事发项目施工企业负责人应立即如实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应急指挥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如实向应急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个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主体情况:发生事故的单位全称、经济类型(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股份制等)、项目全称,项目规模(面积);发生事故单位的持证情况(施工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
3.事故简要情况:
(1)事故类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填写);
(2)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重伤、轻伤等);
(3)事故经济损失;
(4)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事故救援情况:
(1)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情况;
(2)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及其联系人、联系电话。
应急指挥机构接到信息后要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对一般等级的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建设局指导事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置,并将具体情况汇总后向县政府领导报告;对于较大等级、重大等级和特别重大等级的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迅速向县指挥部上报事故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县委、县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置事故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的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可特事特办。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可能涉及或影响本县行政区外的,应立即报告县政府,由县人民政府通报相关县、市(区)政府,必要时报请市政府通报协调。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中有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3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指挥部和县政府报告。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及减少财产损失。
四.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等级
我县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根据事故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分为四级:Ⅳ级、III级、Ⅱ级和I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行动:发生本预案界定的Ⅳ级(一般)事故或险情的应急状态,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实施,根据事故或险情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III级应急行动:发生本预案界定的III级(较大)事故或险情的应急状态,由县政府组织县指挥部实施,并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本应急预案或其他相关预案。
Ⅱ级应急行动和I级应急行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2事故应急状态的响应行动
县指挥部当接到经核实发生本预案界定的III级(较大)事故或险情后,进入III级应急响应行动。
4.2.1县指挥部:指挥长立即进行指挥,召集副指挥长、成员研究对策;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发生情况,签发启动本应急预案;调集各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救援设备和物资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启用财政预备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向县政府请求协调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4.2.2应急部门: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部门启动本应急预案,并调集各成员单位抢险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前往事故现场救助。同时,坚守岗位,加强监控,做好信息的接收与传达,确保信息畅通,协助县指挥部做好指挥工作。
4.2.3事故发生单位的行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对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同时,指派相关人员负责引导现场指挥人员、各抢险救援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4.2.4现场救援行动:
(1)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方案。落实县指挥部工作部署,立即组织应急救援专家组开展现场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人员财产损失情况;迅速确定警戒区域和设置警戒线,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实施方案,经县指挥部同意后组织实施。
(2)应急抢险救援行动。各抢险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照县指挥部要求分工,立即开展救援工作;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转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同时,应急部门协调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县卫生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集中调用急需的专业抢险救援人员、消防人员及物资、设备、设施等前往现场应急救援。
(3)疏散人员与封锁现场行动。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抢险区域人群疏散和现场封锁工作,设置警戒线,维持现场秩序;控制事故责任人员;协助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抢险通行道路实施管制工作,保证抢险交通正常;配合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4)医疗救护行动。配合县卫健委组织有关卫生医疗单位、医疗救护人员,调动足够救护车辆、医疗器械、急救药品赶往现场急救或待命,对受伤人员实施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做好受伤人员的送院医治和出入院的登记工作;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保证事故现场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事故调查行动。应急救援专家组协助县指挥部调查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工作;当事故死亡(失踪)达 3 人以上、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时,调查工作仍应继续,并向其提供有关情况和积极协助工作。
4.3应急状态的响应升级
当事故或险情进一步扩大,达到更高级别时县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本预案事故或险情的级别自动升级,并按升级后的程序处理。当升级至本预案界定的重大等级、特别重大等级事故或险情的应急状态时,由县政府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行动。
发生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县指挥部应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政府有关方面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支援,必要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请批准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实施扩大应急时,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4应急结束
当宣布救援工作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消除后,经县指挥部指挥长确认后签发结束应急响应,并由县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4.5事故后期处置
4.5.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事故险情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后期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清理与处理现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
事故安抚赔偿: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须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或家属给予安抚、补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受灾捐赠:事故发生后,根据实际需求,各类救灾捐赠款物可以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收、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
保险赔偿: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须按规定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4.5.2事故调查
应急反应结束后,县指挥部应急救援专家组要继续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五.应急保障
5.1应急经费保障
县应急部门及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需的事故应急反应专项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5.2应急物资保障
应急办及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和保管。应急物资应包括通信设备、办公设备、应急救生等设备。由应急办及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购置设备和年度维护经费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根据实际情况,县建设局及各有关企业应配置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
5.3应急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落实抢险队伍,并应定期对抢险人员进行应急抢险技能培训和演练;各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组成本单位(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同时,县指挥部及其各成员单位应做好各种应急抢险人才的数据库,以备应急调用。
5.4应急通信保障
应急部门应保证应急搜救报警电话和应急抢险时使用的高频无线电话的正常使用,任何人员不准私自占用和破坏;各成员单位应确定应急(值班)电话或联络方式并报应急办,变更时应及时报告;应急办每季度应对联络、通讯电话进行校核和更正。
5.5应急人员安全保障
参加事故应急抢险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采取人身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确保抢险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5.6应急医疗卫生保障
通过应急办与卫生部门联系,由县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社区卫生站开展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5.7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通过应急办与县交警部门联系,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同时配合县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六.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因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急办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应结合实际作出相应的修订。
应急部门应根据实际环境的变化、事故演练报告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后,报县指挥部备案。
各乡镇街道、相关成员单位应依据本预案的精神和职责,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将预案报县指挥部备案。
6.2其他事项
6.2.1县指挥部和应急救援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指定负责人承担相应职责。
6.2.2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6.2.3对参加事故应急救援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以及优待措施;对因参加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2.4本预案每年应定时组织演练,使参与人员熟悉应急处理预案的职能、程序。
6.3有关数字定义
本预案有关数字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以内”不含本数;“立即”“及时”表示在0.5小时内。
本预案由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浦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I级)
2.2重大事件(Ⅱ级)
2.3较大事件(III级)
2.4一般事件(Ⅳ级)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救援领导机构
3.2救援专家组
3.3救援执行机构
3.4现场救援指挥部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2现场救援及指挥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4.5应急响应终止
5.保障措施
5.1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卫生应急专业救治基地
5.4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5.5物资储备
5.6经费保障
5.7交通运输保障
5.8其他保障
6.公众参与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我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浦江县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泄漏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国家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有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
(2)有跨市(地)的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III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
(2)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应急救援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
(2)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体系由救援领导机构、救援专家组、救援执行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所在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3.1救援领导机构
3.1.1县救援领导小组
根据县应急指挥机构或县应急总指挥部的要求,参照市救援领导小组的组成方式,成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卫生健康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卫生健康局、县经济商务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武警中队、县红十字会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县救援领导小组职责:在县应急指挥机构或县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领导全县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3.1.2县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有关协调工作。
3.2救援专家组
县卫生健康局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救援支持。
3.3救援执行机构
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执行机构由县120急救指挥中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浦江第二医院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组成,在县救援领导小组指挥下,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其中,县120急救指挥中心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治和伤员转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现场救援指挥部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需要,设立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现场卫健局的最高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的救援行动。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1.1I级响应
(1)I级响应标准
符合特别重大事件标准的事件或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启动应向市政府报备后发布实施。市政府启动I级应急响应或市政府要求我县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则直接启动。
(2)I级响应行动
县救援领导小组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和指挥救援专家组、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同时请求市卫生健康委的支援。
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组织和协调救援执行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医疗卫生救治措施;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疾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4.1.2II级响应
(1)Ⅱ级响应标准
符合重大事件标准的事件或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启动应向市政府报备后发布实施。市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或市政府要求我县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则直接启动。
(2)Ⅱ级响应行动
县救援领导小组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和指挥救援专家组、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同时请求市卫生健康委的支援。
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组织和协调救援执行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医疗卫生救治措施;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疾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4.1.3III级响应
(1)III级响应标准
符合较大事件标准的事件或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较大事件(II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启动应向市政府报备后发布实施。市政府启动III级应急响应或市政府要求我县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的,则直接启动。
(2)III级响应行动
县救援领导小组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和指挥救援专家组、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同时请求市卫生健康委的支援。
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组织和协调救援执行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医疗卫生救治措施;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疾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4.1.4IV级响应
(1)Ⅳ级响应标准
符合一般事件标准的事件或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启动应社会发布实施。
(2)Ⅳ级响应行动
县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和指挥救援专家组、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请求市卫生健康委的支援。
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组织和协调救援执行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医疗卫生救治措施;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疾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4.2现场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在本预案启动后,迅速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伤病员的救治和疫情防控、卫生监督等行动。在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行动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响应级别和事发地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设置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事发现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确保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有序进行。县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的主要或分管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应急处置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在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伤病员病情允许且确认现场环境安全的前提下,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经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填写转运卡提交给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救援指挥部汇总。
(3)转运过程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舱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送、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健康局要根据情况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监督所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120急救指挥中心和各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救援指挥部或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收到报告后要及时向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力争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现场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信息发布工作。
4.5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完成,伤病员在医疗卫生机构得到救治,经县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可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卫生健康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系统与信息网络,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应根据保障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立健全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站),并不断完善急救网络。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浦江第二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5.3卫生应急专业救治基地
金华市中心医院、金华市人民医院、金华市二院和浙大四院分别为我省的创(烧)伤、航空救援、心理危机干预和化学中毒应急基地。浦江县人民医院建立相应卫生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5.4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组建县级综合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如创(烧)伤、化学中毒、核辐射、心理危机干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等。
县卫生健康局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专业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5.5物资储备
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建议,统筹协调保障应急救援所需血液供应。
县经济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并做好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及使用后的补充。
5.6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由县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所必需的经费,同时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及时落实相关预算资金,做好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经费的绩效管理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导致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县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政府的决定对医疗卫生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县公安局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
5.8其他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应急指挥机构职责,组织协调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队伍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工作,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检测技术、药物研发及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生产。
县红十字会负责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与现场自救和互救,对伤病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县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浦江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管控工作。
6.公众参与
县卫生健康局、县红十字会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自媒体等媒体应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人民政府要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