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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070000/2024-59504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4-01-31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三十)
发布日期:2024-01-31 10:22 浏览次数:

机动车驾驶人易超、沈守法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999号,联系电话:0579-8818371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月31日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法律依据
1易超362***********00102023年11月26日10时36分,易超驾驶牌号为赣DHH390的小型轿车行至浦阳县海乐城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易超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拘留另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2沈守法330***********153X2023年12月14日12时28分,沈守法驾驶车牌号为浙G97Y0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黄宅镇迎宾路131号门口路段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1mg/100ml)   (1712),被民警当场查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信息来源: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