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简述
1.涉及的内容:本事项是指在统筹地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或经确认提前(延迟)退休的参保人员或其单位,向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2.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办(批)
三、国家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省级法律依据
(2)《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三)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四、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4.“新人” 基本养老金的计发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执行。15.“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上款相同;(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 1997 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16.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五、市级法规政策依据
无
六、县级政策依据
无
七、受理机构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决定机构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①在统筹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或经确认提前(延迟)退休的人员。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是否共享 | 共享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是否容缺 | 备注 |
1 | 《新增退休人员申请表》 | 申 请 人 自 备 | 否 | -- | 原 件 | 纸质 或电 子 | 1 | 必 要 | 否 | A4 纸打印(网上办 理无需提供) |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掌上申请、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0579-84182903、0579-84182632
办理地点: 浦江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保窗口(浦江县浦阳街道仙华路68号);
十四、办理程序描述
申请—受理—审核—复核—办结—送达
十五、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掌上办理、现场办理
十六、办结时限
(1)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八、办理结果
(1)办事结果名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2)办事结果形式:纸质
十九、结果送达
(1)送达时限:自做出办事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2)送达方式:现场送达、网上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申请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可通过12345(12333)咨询电话、浙江政务服务网或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3)经办机构做出不予同意申请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
二十一、咨询途径
(1)咨询电话:0579-84182903、0579-84182632
(2)咨询地址:浦江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保窗口(浦江县浦阳街道仙华路68号)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9-84183217、0579-88900000、12345
网上投诉:http://www.zjzxts.gov.cn/wsdt/
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浦江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保窗口(浦江县浦阳街道仙华路68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8:30——16:30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