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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聂吉利、吴伟)
发布日期:2023-09-27 09:39 浏览次数:

当事人: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吉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6855N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金润科技园A幢9楼

当事人:聂吉利

身份证号码:3601211961******35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68号1号楼1502室

单位: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吴伟

身份证号码:3602811995******16

地址:江西省乐平市众埠镇湾头村815号

单位: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参加“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改扩建(国际货站及机坪)工程国际货站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涉嫌有串通投标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1月1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本机关经依法听证和充分考虑,认为你们要求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现查明,在2020年12月“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改扩建(国际货站及机坪)工程国际货站EPC工程总承包项目”项目招标过程中,你公司与投标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两司均未中标,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57461.4068万元。投标时,聂吉利担任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伟受聂吉利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中,未发现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调查函及复函、开标记录和中标结果公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罚款: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5171526元(按中标项目金额574614068元的千分之九计算);

2.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聂吉利和直接责任人吴伟分别处罚款人民币465437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九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15日



信息来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