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专栏 诚信平台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沂市水利工程处)
发布日期:2023-09-27 09:37 浏览次数:

当事人:临沂市水利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徐爱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北京路11号2405室

当事人:徐爱峰

身份证号码:37010219********3X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王庄路81号4号楼1单元301室

单位:临沂市水利工程处

当事人:李善超

身份证号码:37280119********36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办事处玉皇庙村39号

单位:临沂市水利工程处

你公司在参加“三门县海塘加固工程硖礁塘标段(重新招标)”招投标过程中,涉嫌有弄虚作假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1月1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未在陈述申辩期限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现查明,在2022年9月“三门县海塘加固工程硖礁塘标段(重新招标)”项目招标过程中,你公司伪造了“犍为县山口镇海塘海堤整治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将“犍为县山口镇海塘海堤整治工程”作为业绩进行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浙江汪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1965.3118万元。投标时,徐爱峰担任临沂市水利工程处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善超受徐爱峰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中,未发现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调查函及复函、中标结果公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罚款: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17918元(按中标项目金额19653118元的千分之六计算);

2.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徐爱峰和直接责任人李善超分别处罚款人民币7075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16日



信息来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