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专栏 诚信平台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9-27 09:36 浏览次数:

当事人: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培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913918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迎宾大道明珠大厦5层

当事人:王培宏

身份证号码:42010619********55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迎宾大道明珠大厦5层

单位: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静

身份证号码:41120219********28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迎宾大道明珠大厦5层

单位: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参加“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东屏大坝施工标段”投标过程中,涉嫌有弄虚作假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于2022年12月29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022年12月31日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公司初次违法且已及时向招标人递交《主动放弃中标函》,并主动缴纳了50万元保证金,对社会危害后果轻微,要求对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王培宏、王静未就告知内容提出陈述和申辩。

现查明:你公司在“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东屏大坝施工标段”投标时,提供的业绩“内江市东兴区联合水库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存在弄虚作假。投标时,王培宏担任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静受王培宏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过程中,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主动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未发现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取得违法所得。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调查函及复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账务状况或者业绩”规定的情形,已构成违法。你公司采取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从轻处罚情节。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020394元(按中标项目金额145770654元的千分之七计算);

2.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王培宏和直接责任人王静分别处罚款人民币71427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七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14日


信息来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