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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3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补助经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2 09:58 浏览次数: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文件

 

浙财科教〔2023〕26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3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补助经费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学校

经研究,现将2023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补助经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该项经费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3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0502普通教育”款级下项级相关预算科目省级单位相应增加2023“205教育支出”类级下相关预算科目指标,其中义务教育学校“2050203初中教育”,技校列“2050303技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列“2050302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校列“2050204高中教育”,省盲人学校列“2050701特殊学校教育”有关工作要求一并通知如下:

一、本项资金纳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其中,中央部分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按照财政部要求,在监控系统全程监测,相关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环节。各地要根据财政部直达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达资金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4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助力“浙里优学”义务教育领域“钱随人走”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2〕48号)相关工作要求,统筹资金,确保中央和省确定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困难生补助等相关民生标准落实到位地方对应安排部分,应全部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经费使用要精准区分支出项目,严禁在中央和省确定的公用经费标准范围内列支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二、各地要按照省与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定的相关要求,结合当地义务教育工作实际,落实支出责任。全面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实施意见》等重大决策精神,全面推进我省义务教育课后服务以及劳动教育、体育、美育等各项任务,并落实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3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不足3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严格浙财科教〔202248号文件增加一定的日常公用经费补助,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10倍以上拨付等政策。

三、各地要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5),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接受并配合财政部浙江监管局等部门的监督。

 

    附件:1.下达2023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补助经费分配表

    2.2023年公用经费核定全年明细表

    3.2023年免费教科书核定全年明细表

    4.2023年校舍安全改造专项等三项资金全年核定明细表

    5.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绩效目标表(2023年度)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2365

 

  抄送:

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各有关区财政局、教育局。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365日印

 浙财科教〔2023〕26号附件1-5.doc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