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五公开 >决策公开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 >意见征集
索引号: 330726ZF300000/2023-53539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国资办
生成日期: 2023-08-28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浦江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浦江县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8 16:01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全面深化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方案》(浦国改〔202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我单位组织起草了《浦江县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pjxgzb@126.com。

  2.通信地址:浦江县国资办903办公室(财政局9楼);邮政编码:3222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

  附件:《浦江县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


                               浦江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

浦江县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意见征求稿)

  总则


第一条  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全面深化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方案》(浦国改〔202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企业(包括由行政事业单位受托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以货币或其他资产权益进行的股权投资行为。

第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方向

(一)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注重培育和发展我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充分发挥政府性创投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向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集聚。

(二)支持创新创业和高层次人才团队。为了加快培育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三)其他经批准的产业投资项目。

第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类型包括设立基金、直接股权投资及其他经批准的投资类型。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应遵循“引导为主、市场运作、符合政策、风险管控”原则。通过股权投资、股权管理和股权转让等方式,不断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扶持产业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同时实现企业投资效益增长、资产规模扩大与企业价值的提升。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一般不作为被投资企业第一大股东,不控股被投资企业,单个项目投资股权占比原则上不超过30%。

第二章  投资流程


第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决策和组织实施等。

尽职调查:是指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项目的经营情况、股权架构、财务状况、发展趋势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从业务、财务、法律等方面对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的全面分析。县属国有企业可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建立咨询顾问团队,常态化参与项目尽调,提高投资决策精度。

商务谈判:是指投资项目各方主体,就项目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持股比例,股东会决策程序、董事会席位分配及决策程序等进行全面协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决策:是指对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和商务谈判后,形成投资方案提交决策机构审议决策的过程。决策权限如下:

1.单笔股权投资(含项目直投、基金投资等,下同)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属国有企业按相关管理规定决策后报送县国资办审批并向县政府常务会议进行汇报。

2.单笔股权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依据科创基金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纪要,由县属国有企业按相关管理规定内部决策后,报送县国资办审批,再由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组织实施:是指根据投资决策,项目各方主体签订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办理出资手续,成为投资企业股东。

第八条  基金投资

(一)基金组建。制定选定基金运营管理主体和发起设立基金的方案,形成投资决策。母基金可委托所属具备能力的国企作为基金管理机构,也可通过择优遴选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管理。子基金原则上遴选专业管理机构运营管理。

(二)基金运作。母基金直投项目,投资流程同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参股设立的基金实施的对外投资,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决策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九条  直接股权投资项目投资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商务谈判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投后管理


第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加强股权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工作。包括对投资项目的后续动态跟踪管理以及项目退出管理等。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根据项目公司章程,及时委派董事、监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第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根据投资比重,结合相关会计准则要求,将项目分为二类:

(一)一类企业,即重大影响企业。主要是指县属国有企业持股比例一般在 20%(含20%)—30%(含30%)之间。投后监管主要按规定通过向企业委派董事或监事的形式,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参与该类企业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但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侧重于企业重大事项、财务绩效的知情与管控。

(二)二类企业,即控制力弱的企业。主要是指县属国有企业持股比例一般低于 20%(不含 20%),行使表决权对企业经营决策不构成重要影响。该类投资以引导为主,侧重于企业财务指标和投资收益管理。

第十三条  被投资企业涉及企业国有注册资本金变动、合并分立及解散、股改上市等重大事项,由县属国有企业决策机构审议同意后,提交县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并购重组、原股东回购、企业终止清算等方式实现对企业部分或全部股权的退出。当发生股权退出情形时,县属国有企业启动商务谈判工作,就项目退出的条件与企业及其他投资主体进行谈判并形成退出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实施。

第十五条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决定退出的项目,由县属国有企业牵头或参与项目公司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股权转让、清算注销等相关工作;县属国有企业负责相关账务处理、财务监督以及相关诉讼或仲裁事项。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六条  被投资企业出现以下情形时应触发清算条款:

(一)连续亏损,企业净资产跌破县属国有企业出资到位时企业每股净资产的 50%,且扭亏无望;

(二)涉嫌重大违法违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产生重大偿债风险或产生影响企业经营的重大担保、诉讼或仲裁的;

(四)受到政府部门重大处罚的。

第十七条  建立尽职免责容错机制。对于投资业务开展过程中未违反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决策程序规定,勤勉尽责且未谋取私利,但由于市场、政策环境突变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要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探索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按年度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促进我县经济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县以往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