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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傅爱国中西医结合诊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市监处罚〔2023〕249号
发布日期:2023-07-05 17:01 浏览次数:

当事人:浦江傅爱国中西医结合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26MA2FL7LW36

经营场所:浦江县*************78号

经营者:傅爱国

身份证号码:3**************8

联系电话:1*******7   

联系地址:浙江省浦江县*************78号   

2023年5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浦江县白马镇傅宅南路78号的浦江傅爱国中西医结合诊所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时该诊所的经营者傅爱国在现场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其药房内温湿度计显示温度为26℃,而其药房内存有多款储存条件要求为阴凉(不超过20℃)储存的药品,当事人涉嫌未按照产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的违法行为,当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医疗机构持有登记号为PDY60050933072617D2132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2年10月22日,当事人曾因其经营的药品贮藏条件达不到自身贮藏要求的违法行为,被本局下达浦市监检字【2022】161022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2023年5月4日,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其药房内存有4盒神奇牌口鼻清喷雾器,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53105,贮藏条件为密封,置阴凉干燥处(不超过20摄氏度),销售价为35元/盒和6盒天强牌生脉饮,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2022398,贮藏条件为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摄氏度),销售价为10元/盒,但其药房内温湿度计显示温度为26℃,当事人未按照产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其涉案货值金额为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5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照片证据卷页2张和证据提取单4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3年5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傅爱国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经营者傅爱国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各自身份;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浦江英特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联复印件、浙江海派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合同)共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药械购进质量验收记录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我局出具的浦市监责改字【2022】161022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35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对其经营的药品,未按照产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医疗器械,并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度、湿度。”的规定。

当事人案涉货值金额较小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皖市监法〔2023〕1 号)第九条第()项“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六)案涉货值金额较小;……”的规定 ,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另涉案药品的种类较少,故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第八条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储存、养护药品、医疗器械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18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浦江支行营业部(帐户:浙江省浦江县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3001677435050003155-10900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浦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6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