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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040000/2023-52284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县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23-07-05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浦江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浦江县学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05 14:05 浏览次数: 来源:校安办


  各中小学,局直属单位,有关幼儿园,民管办: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浦政办发〔2018〕94号),教育局制定了《浦江县学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江县教育局

  2019年3月1日

  浦江县学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政办发〔2018〕94号),学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消防安全责任职责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法定代表人共同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落实各项与消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细则,组织、实施和协调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3.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4.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师生、员工自防自救工作;

  7.与学校各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8.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其他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10.学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时,要明晰定位与职责,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一、各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2.本学校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二、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1.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认知特点,每学期开展不少于2课时的消防安全教育课,并将消防安全常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教师、职工的在职培训内容;

  2.营造消防安全氛围,充分利用校园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电子显示屏、板报等宣传载体,常态性播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并在校内各醒目位置设置疏散逃生标志及消防安全提示;

  3.举办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日”等活动契机,集中开展消防知识竞赛、消防安全知识讲座等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

  4.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防火逃生应急疏散演练,使师生、员工掌握基本的火场逃生自救要领。

  第三条:防火巡查、排查管理

  各学校(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每月排查和重点部位每日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学校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消防管理

  1.建筑、场所要通过消防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含备案抽查),不能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及用途;

  2.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明确和落实;

  3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学校要结合实际制(修)订消防逃生应急疏散预案;

  5.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逃生疏散演练;

  6.教职工必须熟练使用灭火器,消火栓,清楚自身组织学生疏散职责;

  7.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仅限有消控室学校);

  8.每月开展全面防火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二、消防设施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仅限有消控室学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仅限有消控室学校)、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等消防设施要正常运行;

  2.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要正常完好,消防栓前不得堆放杂物;

  3.灭火器材配备、应急照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要完好;

  4.建筑消防设施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5.不能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

  三、消防通道

  1.建筑、场所疏散通道应有两个以上;

  2.显眼位置张贴逃生疏散示意图;

  3.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和足够的宽度,不得堆放障碍物;

  4.常闭式防火门应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不得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四、消防安全布局

  1.建筑、场所周边公共消防设施要满足灭火救援实际需要;

  2.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并符合登高作业等使用要求;

  3.建筑、场所的外墙、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食堂必须配备水基型灭火器、灭火毯及消防沙。

  五、消防每日巡查

  1. 要落实保安每日巡查不少于三次,值日教师每日巡查不少于2次,重点关注学生宿舍、教学楼、食堂等安全出口、通道保畅通情况,电瓶车规范充电情况,保安室、办公室、寝管室、教师宿舍是否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和明火等现象以及其他明显的火灾隐患;

  2.寄宿制学校宿管员要开展夜间巡查不少于3次,其中2次必须在学生就寝后,学生宿舍和寝管员宿舍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和动用明火,楼道照明灯、应急灯保障正常,封闭楼梯间要畅通,直通室外的门不能上锁,学生禁止吸烟;

  3.食堂管理员应每日巡查食堂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出口;严格按照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规定,规范操作;使用明火部位固定专人负责,使用结束做到人走电关,并清理现场;

  4.实验室管理员要坚持每日消防安全巡查;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的实验,要做好预防措施后才能开展;

  5.基建负责人每天巡查至少两次,基建工地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遵守用火用电规定和操作规程;

  6.每日巡查人员要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或报告学校。巡查落实情况学校至少每月抽查一次并做好抽查记录。

  第四条: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学校消防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管理由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定期查看运行记录并进行测试,发现异常及时维修更换,学校对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

  1.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违规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严禁对安全出口上锁;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严禁遮挡、覆盖或关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3.应确保灭火器定点摆放,不得随意挪动;

  4.应严格按照规划布局设置、迁移消防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埋压、圈占、挪用、损毁、移动、拆除消防栓或涂抹、粘贴、遮挡消防标识;

  5.应定期对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定期测试、维护和保养,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第五条:火灾隐患整改管理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急管理部派出所在防火安全检查中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并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1.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并落实整改经费;

  2.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学校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3.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六条:用电、用气、用火、用油安全管理

  学校要对电器、燃气设备的使用及明火动用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用电制度

  1.学校有用电管理制度;有专管人员进行管理;

  2.学校电器设备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须指定专业人负责;

  3.专业人员须持有电力入网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两证”),

  并建立电工管理档案;

  4.专管人员应熟悉学校的各类电器线路;定期巡查并作记录;

  5.学校用电线路的安装和电器使用不得存在随意改线、使用的现象。

  二、用电安全

  1.空调机(室内外)、电风扇吊挂、灯具等能正常使用;

  2.学校范围内电线等线路不得存在裸露、老化、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等现象;

  3.照明设备应处于正常状态;应定期检查、维修;

  4.校内各场所的电线、插座等用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可靠;

  5.学校范围内不得存在使用电热棒、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等现象;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私自安装使用电热取暖设备,严格落实人走电关措施。

  三、用气安全

  1.正确使用和维护燃气设施及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2.操作人员必须掌握三懂三会(会使用灭火器、会报警、会扑救初期火灾;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

  3.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旁边严禁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保证室内通风良好;

  4.连接燃气用具的胶管要定期更换,不能有龟裂老化、穿孔,甚至断裂的情况;经常检查炉底管道,不能有腐蚀或存在漏气现象;

  5.明确食堂各环节的责任人,每天工作结束人员离开前必须做好关电关气,燃气用具阀门由专人负责操控,并定时开闭。

  四、用火安全

  1.灶房、锅炉房等使用明火的部位固定专人负责;

  2.使用明火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做到人离火灭;

  3.校内使用明火、焚烧垃圾必须经过审批,在指定地点,有专人负责安全。

  五、用油安全

  1.油灶与油箱(油桶)之间应砌墙或用防火板隔断;

  2.存放油箱(油桶)的地方不得堆放其他易燃物,不得使用其他电器设备;

  3.存放油箱(油桶)的地方必须配备灭火器以及贮存备用消防砂;

  4.每学期做好食堂油烟管道的清洗。

  第七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

  1.各种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剧毒化学品必须单独存放在专用危化品室(小学可以是专柜),严格按“五双”(双人管理、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人记账)进行管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管理人员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担任;

  2.实验室化学品(试剂)应经过行业部门检验检疫;

  3.对实验室化学品(试剂)的领用、消耗,回收、销毁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安全责任人应随时登记,建立档案备查;

  4.存放各种实验室化学品(试剂)的专用室(柜)要设在远离教室、宿舍、食堂以及水源的地方;

  5.保存设施要安全可靠;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八条:学校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管理

  学校可根据办学规模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建立学校微型消防站,并定期开展培训,予以考核。

  1.义务志愿消防员应接受业务培训和灭火技能训练;

  2.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志愿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能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对考核优秀者给予相应奖励。

  第九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管理

  学校及其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6.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7.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8.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9.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10.严禁组织学生参与火灾扑救活动。

  第十条: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管理

  1.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3.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