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浦江资讯 >专题专栏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金浦政复决字〔2022〕152号
发布日期:2023-07-21 17:45 浏览次数:

 

浦江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浦政复决字2022152

 

申请人:楼某照

被申请人:浦江县公安局

住所:浦江县江滨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金方剑,局长

第三人:倪某聪

第三人:赵某栋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浦公(某某)行罚决字【2022】018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845号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1845号处罚决定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当面赔礼道歉。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9日作出的《1845号处罚决定书》特提起行政复议。2022年11月10日,申请人准备到国家信访局信访举报,在途经南京火车站检票口处遭拦截绑架。申请人在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为避免人身受到伤害,拼命挣脱逃离。事后才知道这些人是某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信访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某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拦截打压信访群众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案发时当地警方正在维护治安,若申请人有违法行为,当地公安机关肯定会进行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被申请人对该案作出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简要案情。2022年11月10日申请人前往北京上访过程中在南京火车站检票口处,与劝访的某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楼某照用手抓了赵某栋头上一下,并用头撞了倪某聪与赵某栋,导致倪某聪的口腔粘膜局部破损、下颚部稍肿胀,赵某栋鼻背部挫伤,二人的人体损伤程度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二、对于申请人楼某照提出的说法,我局并不认同。申请人楼某照对房屋拆迁等事宜不满提出信访,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其越级前往国家信访局举报的行为不符合工作条例。故而某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楼某照进行规劝并没有违反规定,也并没有所谓的工作人员拦截打压。申请人楼某照以用手打、用头撞击等行为伤害赵某栋等人,涉嫌殴打他人。对于行政案件管辖权问题,相关规定为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本案受害人及违法行为人均在浦江,且受害人在浦江报警,显然由我局管辖更为适宜,故而我局对该案有管辖权,对楼某照进行行政处罚并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我局对申请人楼某照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维持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人倪某聪、赵某栋均未提供书面陈述材料。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1月10日,申请人前往北京上访过程中在南京火车站检票口处,与劝访的某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导致第三人倪某聪的口腔粘膜局部破损、下颌部稍肿胀,第三人赵某栋鼻背部挫伤。经鉴定,二人的人体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第三人赵某栋于同月11日向被申请人报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调查等程序,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于2022年11月19日作出《1845号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作出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楼某照、倪某聪、赵某栋、宣某、陈某任的人口基本信息

二、楼某照、倪某聪、赵某栋、宣某、陈某任的询问笔录;

三、浦公(某某)调证字【202200279号《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视频;

四、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两份、赵某栋提供的伤势照片及病历资料、倪某聪提供的伤势照片及病历资料;

五、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两份、赵某栋伤势照片、倪某聪伤势照片;

六、《鉴定聘请书》(浦公(某某)行鉴聘字【202200247号)、《鉴定聘请书》(浦公(某某)行鉴聘字【202200248号、《鉴定文书》(浦公司鉴(伤)字【2022125号)鉴定文书》(浦公司鉴(伤)字【2022126号)鉴定意见通知书》(浦公(某某)鉴通字【202200048号)

七、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归案经过、传唤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845号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由被申请人管辖。申请人殴打第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以处罚。被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1845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二、申请人提出的第二项行政复议请求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1845号处罚决定书》

二、驳回申请人的第二项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3220

 

 



信息来源:行政复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