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浦政复决字〔2022〕130号
申请人:陈×江
被申请人:浦江县××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责令被申请人公开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两年的××自然村实际保洁员卫生承包合同。
二、对本政府信息公开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称:2022年4月,申请人得到××镇××自然村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村卫生承包合同》,得知本自然村当年保洁员工资为20000元。经查询,当年上级政府下拨本自然村卫生经费有4万多元。故申请人于2022年6月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本自然村2020年4月至2022年4月的卫生经费报批资料、批准文件、政府下拨卫生经费银行流水日记账。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作出浦×政公开答复【2022】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提供政府信息27页。申请人得知:本村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保洁员工资为43160元,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保洁员工资为41000元,均有被私分的嫌疑。申请人特向被申请人第二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自然村2020年4月至今三年的保洁工作招标公告、保洁工作招投标会议记录、今年的卫生承包合同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4日作出岩政公开答复【2022】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得知落款日期为2022年3月26日的《××村××保洁员承包合同》,今年本村保洁员工资为18750元。请支持申请人复议事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2022年7月10日申请人向答复人申请公开“浦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2020年4月至今三年的保洁工作招标公告,保洁工作招投标会议记录,今年的卫生承包合同等政府信息”。答复人于2022年8月4日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镇××村××自然村2020年4月至今三年的保洁招标公告,本机关不存在以上信息。”“保洁工作招投标会议记录,你可扫码登录浙农经管××村财务公开查看信息。”“2022年卫生承包合同,本机关予以公开。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共2页,材料附后)”。至此,答复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二、申请人申请复议事项中的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公开申请人申请的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两年的××自然村实际保洁员卫生承包合同。”2022年的卫生承包合同,答复人已向申请人公开并已提供了复印件。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的卫生承包合同申请人并无要求公开。申请人的第二个申请复议事项很显然不属行政复议的范畴,为此请求复议机关予以驳回。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答复人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请求不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予以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镇××行政村××自然村2020年4月至今三年的保洁工作招标公告、保洁工作招投标会议记录、今年的卫生承包合同”。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浦×政公开补正告知【2022】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补充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被申请人于7月1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于8日4日作出×政公开答复【2022】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依法送达,告知申请人“一、 ××镇××村××自然村2020年4月至今三年的保洁招标公告,本机关不存在以上信息。二、保洁工作招投标会议记录,你可扫码登录浙农经管××村财务公开查看信息;2022年卫生承包合同,本机关予以公开”,并向申请人提供了承包期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村××保洁员承包合同》、《招标通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物流记录;
二、浦×政公开补正告知【2022】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申请人补正材料及快递物流记录;
二、×政公开答复【2022】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村××保洁员承包合同》《招标通告》。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补正后于同年8月4日作出×政公开答复【2022】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为“××镇××行政村××自然村2020年4月至今三年的保洁工作招标公告、保洁工作招投标会议记录、今年的卫生承包合同”。被申请人经检索查找后,向申请人公开承包期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村××保洁员承包合同》、《招标通告》,告知申请人扫码登录浙农经管××村财务公开查看保洁工作招投标会议记录,并告知申请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二、申请人提出的第二项行政复议请求系请求对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公开答复【2022】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驳回申请人的第二项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
信息来源:行政复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