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政复决字〔2022〕70号
发布日期:2023-07-17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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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金浦政复决字〔2022〕70号
申请人:汪×初
被申请人: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浦江县环城南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徐方镇,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LX20220031250387《其他法定途径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2022年9月23日,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
信息来源:行政复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