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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浦政复决字〔2022〕69号
发布日期:2023-07-17 09:47 浏览次数:

浦江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浦政复决字〔2022〕69

 

申请人:浦江县××建筑材料商行

被申请人:浦江县应急管理局

住所:浦江县月泉东路900号

法定代表人:吴大勇,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浦)应急罚〔202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32号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32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罚不公,对外地人处罚严厉,对本地人处罚轻微。二、被申请人办案人员违规执法,不出示证件,未得到许可违规搜查公民住宅。三、申请人未存放危化品。被申请人查收的少量危化品(价值800元)是油漆师傅请求申请人帮带,被申请人从废弃楼道上找到。四、申请人未出售危化品给本案中五位证人。且委托代理人华×奇持有危化各种证件。五、受疫情影响,申请人经营状况欠佳,对罚款无力支付,请求从轻或免予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申请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并在经营场所存放危险化学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后,于2022年7月19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浦)应急罚告〔2022〕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浦)应急听告〔2022〕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在2022年7月26日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经被申请人复核,对申请人提出的重新认定罚款额度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中已经考虑到企业实际情况,按最低罚款额度进行处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了《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第二条裁量幅度一档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1.责令停止经营活动;2.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详见扣押清单);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捌拾贰元;4.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四、对于申请书中提出的其他理由,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检查时佩戴了执法证,表明了身份和来意,对整个执法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记录。××××装饰材料经营部的经营者是华×奇,申请人的经营者是叶×梅,经营主体不同,申请人不能使用××××装饰材料经营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综上,申请人明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依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本案中,被申请人已按行政处罚最低裁量幅度作出处罚,且不具有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罚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开展执法检查,查获松香水、脱漆剂、油漆等危险化学品。申请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涉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同日决定立案查处并扣押被申请人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询问、调查、审批、告知听证权、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等程序,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了《32号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1082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现场检查视频光盘;

二、浦江县××建筑材料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叶×梅身份证复印件;

三、×梅、沈×兵、傅×进、郑×、周×程、贾×水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进货销售票据及收款记录;

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五、(浦)应急听告〔2022〕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六、(浦)应急罚〔202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被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32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32号处罚决定书》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2125



信息来源:行政复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