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浦政复决字〔2022〕64号
申请人:黄×荣
被申请人:浦江县公安局
住所:浦江县江滨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金方剑,局长
第三人:戴×丽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浦公(××)行罚决字[2022]009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994号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因疫情严重,影响本案审理,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6日决定中止审理,并于2023年1月19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浦公(××)行罚决字[2022]009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6月3日,申请人陪同妻子谢×芳到浦江县第二人民医院看病,并做核磁共振。6月4日,申请人、谢×芳到医院复查,被告知报告单未出。但窗口办公室里面有张告知,核磁共振报告2小时可取。申请人正常咨询领取报告事宜,被第三人责骂。后来才知道是医院漏打报告单。申请人被诬陷为殴打。1、殴打他人指的是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在此事件中,实际是在工作人员特意开门再次责骂申请人时,申请人让其自己去看看后面写着2个小时可取报告的告示牌而产生的肢体接触,未构成殴打的行为。2、监控显示没有殴打他人的行为,在处罚书中可以看到最多只能定义为推搡。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故请求撤销《994号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简要案情。2022年6月3日19时许,申请人黄×荣陪同其妻子谢×芳前往黄宅二院做核磁共振,后医院医生加班帮谢×芳做完核磁共振,并告知第二天拿核磁报告。6月4日早上10时许,黄×荣在取核磁共振报告时,因不满出片子速度而与护士戴×丽发生争执,后黄×荣朝护士戴×丽身上推搡,造成戴×丽腰部疼痛。后××派出所对双方组织调解不成后,对申请人黄×荣处罚款200元的处罚。二、对于申请人黄×荣提出的说法,我局并不认同。申请人黄×荣因为等待取核磁检查报告时间久,与护士戴×丽发生争吵,其情绪激动,对戴×丽有明显推搡动作,该推搡动作显然是不必要的。且黄×荣的推搡动作强度大,造成了护士戴×丽腰部疼痛,形成了伤害后果。故对申请人黄×荣的行为定性为殴打他人并无不当。又申请人黄×荣的殴打行为属于情节较轻,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黄×荣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维持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三人未提供书面陈述材料。
经审理查明:
2022年6月4日,在浦江县第二人民医院放射科门口,申请人因不满放射科的出片速度与第三人发生争执,后申请人推搡第三人,造成第三人腰部疼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调查等程序,认定申请人上述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于2022年7月5日作出《994号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第三人、邵×芳、周×君的人口基本信息;
二、申请人、第三人、邵×芳、周×君的询问笔录;
三、监控视频;
四、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病历资料复印件;
五、调解记录;
六、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归案经过、传唤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994号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以处罚,但属情节较轻情形。被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994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994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信息来源:行政复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