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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浦政复决字〔2022〕56号
发布日期:2023-07-13 11:12 浏览次数:

 

浦江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浦政复决字〔202256

 

申请人:杨××

被申请人: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黄峰,局长

第三人:浦江××家纺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市场监管〔2022第200728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8月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于2022年8月11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2022年9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9月4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结果告知书内容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结果告知书未告知救济途径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15日在拼多多卖家×××××专卖店,支付395.7元购买一套沙发垫,订单编号为:220515-183532338710886。收到该沙发垫后发现标签标注为100%聚酯纤维,与销售方×××××专卖店在销售时宣称的产品原料为棉麻不符,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浦江××家纺有限公司虚标材质,要求被投诉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货款395.7元并且赔三倍,并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签收该投诉件,后向申请人发送市场监管〔2022〕第200728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程序严重违法且滥用职权,理由如下:被申请人没有详细了解投诉内容就随意处理,未向申请人说明案件情况,且未向申请人告知救济途径和回避程序。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信息,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邮政EMS送达市场监管〔2022第200728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不予受理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二、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浦江县××家纺有限公司投诉后,经审查,投诉人投诉实为销售方×××××专卖店在销售时宣称产品原料为棉麻,但标签标注为100%聚脂纤维,是网店销售的涉嫌虚假宣传问题,其行为的实施主体是×××××专卖店。网店的销售时的宣称与生产厂家无关,且其也明确标注了产品的实际原料,没有违法行为。另,经过查询拼多多平台,网店的实际经营主体为浦江县×萱家纺有限公司。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争议,决定不予受理投诉并告知投诉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申请人的投诉问题根本就不是产品本身存在的缺陷问题,而是在销售中的涉嫌虚假宣传问题,跟生产的产品本身无关,不应当由生产者承担责任。投诉的主体不应当是生产者。申请人提供的法院民事判决书也证明,判决由销售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提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未提供书面陈述意见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5月15日通过拼多多平台在×××××专卖店购买一套沙发垫。2022年7月18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第三人(第三人系该沙发垫生产厂家)虚标材质问题。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收到该投诉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故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市场监管〔2022第200728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另查明,销售方×××××专卖店实际经营主体为浦江县×萱家纺有限公司。申请人就同一订单已向被申请人投诉浦江县×萱家纺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问题,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已另案调查处理。

以上事实,有拼多多平台产品交易信息、购买记录截图、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浦江县市场监管局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交易订单信息、拼多多平台截图、与卖家的聊天截图等证据均证明其购买沙发垫的网店为×××××专卖店,实际经营主体为浦江县×萱家纺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以此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妥。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件,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市场监管〔2022第200728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程序规定。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结果告知书未告知救济途径违法”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市场监管〔2022第200728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21028



信息来源:行政复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