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浦江资讯 >专题专栏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金浦政复决字〔2022〕151号
发布日期:2023-07-12 16:59 浏览次数:

浦江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浦政复决字〔2022151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浦江县司法局

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月泉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石学纲局长

    第三人:陈xx

     第三人:赵xx

     第三人:浙江xx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的浦司律函[2022]1号律师被投诉查处结果告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复议机构于2022年11月2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全,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9日通知申请人补正,2022年12月7日收到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提交的补正材料。2022年12月8日,本机关予以受理。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浦司律函[2022]1号律师被投诉查处结果告知书,请求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24日通过EMS函件方式得知该行政结果。一、该结果处罚主体错误,被查处主体应同时包括律师函上署名的第三人三位,除了两名律师之外,被申请人未认定第三人律所有责任,不合法。二、职能错误,第三人须由被申请人处罚,不只由律协处理。第三人赵xx曾任(2014)金浦刑初字第98号集资诈骗案辩护律师,该案金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已获刑,第三人陈xx多次替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被告辩护。两位长期代理金融类民事和刑事案件,清楚诈骗的社会影响,第三人扭曲事实,污蔑申请人。第三人律所未按规定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在明知两位第三人律师有过错的情况下,出具律所公章。以上三位第三人违反《律师法》第三条,构成《律师法》第六条(十六)、第五十条(八)的违法行为,应由被申请人进行处分。三、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投诉系关于三位第三人杜撰律师函的侵权责任,而不仅仅是其自身职业规范。四、适用法律错误,三位第三人过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律师函中关于申请人公布其当事人的隐私、造谣诽谤与证据不符,其三位的行为对我的侵权后果十分严重。综上,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三位第三人的行政处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对于余xx的投诉,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2022年7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第三人陈xx、赵xx的投诉信及相关证明材料称:“陈xx、赵xx律师在未联系警方确认刑事案情况、未出示《授权委托书》未展示《受函人的侵权证据》情况下,就出具律师函,主动推动诈骗犯及网暴喷子对其公开侮辱诽谤至多个500人微信大群,导致其名誉持续受损”,要求查处。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对投诉事宜进行了调查,确认事实如下:1、2022年7月6日晚,陈甜x通过电话联系第三人陈xx律师,称申请人多次在微信群里发布“陈甜x发空箱诈骗被警方立案追查,陈甜x被网上通缉”等不实信息及其个人信息,委托第三人陈xx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帮助其解决与申请人的纠纷。2、2022年7月8日,陈甜x与第三人浙江xx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协议,委派第三人陈xx律师办理其与申请人之间的名誉、隐私权纠纷一案,并提供了相应的微信群聊天截图、转账记录、电话录音等资料。第三人陈xx根据陈甜x提供的相关资料拟定了律师函,函告申请人:“一是其在微信群所发的内容侵害了陈甜x女士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二是要求其停止违法侵害行为,否则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函内容经陈甜x确认后,根据其提供的地址邮寄发出。3、2022年7月11日,申请人发现律师函被发至名称为“维多利亚港交流一群”的500人微信群,系由陈甜x委托群成员发至群内。根据查明的事实,律师拟定律师函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等尽职审查,对律师函内容用语应当依法、客观、审慎。涉案的律师函中“陈甜x女士从未涉嫌任何犯罪活动,也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你恶意捏造、歪曲陈甜x女士发空箱诈骗,谎称已被立案侦查,恶意公开他人身份信息已严重违法”等内容,未经充分审查核实且用语欠审慎严谨,涉嫌违反律师执业基本行业规范,决定将本案全案移交金华市律师协会处置,并将查处意见书面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对于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浦司律函[2022]第1号《律师被投诉查处结果告知书》符合法定程序。根据《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第三人陈xx、赵xx律师的投诉信,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核,于2022年7月25日受理投诉案件,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投诉案件受理告知书》、向第三人浙江xx律师事务所送达了《律师被投诉举报告知书》;2022年7月28日对第三人陈xx进行了调查谈话,制作了调查笔录;查阅了律所相关案卷资料,并收集了关于本案的情况说明。在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完毕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将查处结果依法向各当事人进行了书面告知,程序合法。三、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及事实理由不能成立。1、关于主体问题。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后,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了将本案全案移送金华律师协会处置,并不涉及处罚主体。2、关于职能问题。根据被申请人查明的事实,第三人陈xx、赵xx律师在办理律师业务时,对涉案的律师函的部分内容存在审查核实不充分且用语欠审慎严谨的问题,涉嫌违反律师执业基本行业规范,将本案全案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并无不当。3、关于侵权责任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律师函并非由第三人陈xx、赵xx律师发布于微信群。且被投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者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不是被申请人职责范围,被申请人无权进行界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浦司律函[2022]第1号《律师被投诉查处结果告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提交有关陈述意见及资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浙江xx律师事务所陈xx、赵xx律师的投诉信,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陈xx、赵xx在未联系警方确认刑事案情况、未出示《授权委托书》、未展示《受函人的侵权证据》情况下,就出具律师函,主动推动诈骗嫌犯及网暴喷子对我侮辱诽谤至多个500人微信大群,导致我名誉持续受损”。2022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浦司律投(2022)第01号投诉案件受理告知书,决定予以受理。同日,作出浦司律投(2022)第01号律师被投诉举报告知书。2022年7月28日至2022年9月19日期间,被申请人对第三人陈xx进行了调查谈话,制作了调查笔录;查阅了律所相关案卷资料,并收集了关于本案的情况说明。2022年9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浦司律函[2022]第1号《律师被投诉查处结果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我局认为陈xx律师在拟定并向余xx发出律师函过程中涉嫌违反律师执业基本行业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将本案全案移送金华市律师协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录音、律师函、微博截图、微信聊天截图、判决书、申请人投诉信、补充材料、案件登记表、受理通知书、被投诉告知书、xx所收案谈话笔录、陈甜x委托书、陈xx谈话笔录、情况说明、通话录音整理文件、律师函邮寄查询截图、浦司律函[2022]第1号《律师被投诉查处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投诉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受理投诉案件,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告知书并送达投诉人,符合上述程序规定。二、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第三人陈xx律师在拟定并向申请人发出律师函过程中涉嫌违反律师执业基本行业规范,故将全案移送金华市律师协会,符合前述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9月23日作出的浦司律函[2022]1号律师被投诉查处结果告知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3131



信息来源:行政复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