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政复决字〔2022〕147号
发布日期:2023-07-12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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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金浦政复决字〔2022〕147号
申请人:蔡xx被申请人: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黄峰,局长
第三人:浦江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其投诉举报行为,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其申请撤回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7日
信息来源:行政复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