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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浦政复决字〔2022〕138号
发布日期:2023-07-12 16:45 浏览次数:

江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浦政复决字〔2022138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地:浦江县恒昌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邵成发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的编号3307

26191745182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复议机构于2022年10月24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同日,本机关予以受理。2022年12月20日,因案情复杂等原因,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的编号330***********2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xx路xx路路口未进行超车,经监控确认左侧对向车道有车与申请人逆向并排,申请人的车辆在前,另一车辆在盲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支持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简要案情。2022年10月19日,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浙x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xx路由南向北行驶,17时02分许行驶至浦江县xx路与xx路交叉口左转时,与沿xx路由南向北直行的赵xx驾驶的车牌号为浙x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赵xx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及过错为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浙x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路段超车所致。2022年10月24日,申请人接受了处罚(罚款200元,记三分)。二、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申请人提出在xx路与xx路交叉口未进行超车,经监控确认左侧对向车道有车与其逆向并排,其描述与事实不符。根据事故发生前的监控视频可知,2022年10月19日17时02分11秒,事故双方当事人驾驶车辆一同沿xx路由南向北行驶直至xx路与xx路交叉口前,两车位于同一个车道,摩托车靠近中心双黄线右侧,而汽车位于摩托车的右后方。2022年10月19日17时02分14秒,浙x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路口实施右侧超车,浙x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因右侧有车辆向左侧避让。2022年10月19日17时02分16秒,浙xxxxx小型普通客车开启左转向灯。2022年10月19日17时02分22秒,两车发生碰撞,摩托车倒地。以上事实可由监控视频、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不按规定会车、超车、倒车、掉头或者占用超车道的,造成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9日,申请人驾驶浙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xx路由南向北行驶,17时02分许行驶至浦江县浦南街道xx路与xx路交叉口路段左转时,与沿xx路由南向北直行的赵xx驾驶的车牌号为浙x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被申请人经调查,认定申请人在浦江县xx路与xx路交叉口路段实施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造成事故,并于2022年10月21日,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决定处以2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以上事实,有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编号330***********2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事故现场照片、监控视频、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资料、酒精测试结果、事故现场概览照、局部照、细目照、定位点照、关联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本案中,监控视频显示2022年10月19日17时02分15秒,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同赵xx驾驶的车辆车身基本持平,随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超过赵xx驾驶的车辆,故被申请人经调查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并无不当。二、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二)不按规定会车、超车、倒车、掉头或者占用超车道的;……因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认定申请人在浦江县xx路与xx路交叉口路段实施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造成事故,并依据前述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的编号330***********2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316



信息来源:行政复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