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政复决字〔2022〕135号
发布日期:2023-07-12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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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浦政复决字〔2022〕135号
申请人:陈xx
被申请人:浦江县岩头镇人民政府
住所:浦江县岩头镇岩礼路5号
法定代表人:黄群生,镇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2022年4月12日,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信息来源:行政复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