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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浦政复决字〔2022〕133号
发布日期:2023-07-12 16:35 浏览次数:

浦江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浦政复决字〔2022133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浦江县公安局

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滨江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金方剑局长

   第三人:楼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日作出的浦公(xx)不罚决字[2022]0022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复议机构于2022年10月1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10月13日,因申请材料不全,本机关通知申请人补正。2022年10月3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2022年10月31日,本机关予以受理。2022年12月22日,因案情复杂等原因,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日作出的浦公(xx)不罚决字[2022]0022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2年8月16日上午,申请人在家里走廊看到楼向x殴打老人楼尺x,便到现场拿起手机拍照,引起第三人不满,第三人冲向申请人并殴打申请,多次将申请人摔倒在地,致使申请人昏迷。随后,社区工作人员将申请人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但县人民医院将申请人救醒后,并未对申请人进行全面检查,就让申请人出院。第二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受理后,未对案件事实调查清楚,也未走访现场群众,只听第三人的一面之词,就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9月3日,药用完后申请人仍然疼痛难忍,便去浦江县天仙骨科医院治疗,经CT检查确定,申请人四根肋骨骨折,按照人体损伤的鉴定标准已构成轻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无事实和证据支撑,请求复议机关支持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简要案情。2022年8月16日上午10时30分许,申请人在xx街道xx戏台对面xx东路造围墙施工现场使用手机拍摄,在凑近拍摄现场和人员时,第三人用手试图阻止申请人拍摄,后申请人多次往第三人身上冲撞,第三人用手抓住申请人的手臂并将其推开。同时在申请人抓扯第三人衣服时,第三人控制申请人双手并挣脱。期间第三人并无殴打或伤害申请人的行为。二、申请人所称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根据证据显示,现场申请人多次冲撞第三人,第三人始终处于被动防御,行为上以控制申请人手为主,并无主动击打行为,并非申请人所说的第三人冲过去打申请人。被申请人通过现场证人取证、查看视频监控录像等充分调查取证后,依法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

第三人提交书面意见:一、申请人所述并非事实。第三人并未殴打申请人,只是前去阻止申请人拍摄。现场有监控视频为证,也有证人证言,申请人的伤势并非第三人殴打造成,不应由第三人承担。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6日上午10时30分许,申请人在xx街道xx戏台对面xx东路造围墙处位置使用手机拍摄挖掘机挖建筑垃圾,第三人看到后拍申请人手机试图阻止申请人拍摄,后申请人向第三人身上冲撞,第三人用手抓住申请人双手试图将其推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7日接到申请人报警,同日予以立案,并于2022年8月17日至8月18日开展现场调查、询问调查。2022年9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浦公(xx)不罚决字[2022]0022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行为人楼xx无违法事实,故不构成殴打他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浦公(xx)不罚决字[2022]0022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人民医院急诊病历卡、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浦江县天仙骨科门诊病历卡、金华市中心医院CT诊断报告、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浦公(xx)不罚决字[2022]0022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申请人陈述、第三人陈述、楼文波陈述、视频监控录像、体表伤情记录表、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受案后,经依法询问在场人员、现场勘查,调取现场监控录像,认定第三人无违法事实、无殴打申请人的行为,并据此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符合前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9月2日作出的浦公(xx)不罚决字[2022]0022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3119



信息来源:行政复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