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政复决字〔2022〕128号
发布日期:2023-07-12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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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金浦政复决字〔2022〕128号
申请人:陈xx
被申请人:浦江县岩头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浦江县岩头镇岩礼路5号
法定代表人:黄群生,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于2022年7月27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要求公开2021年xx工程相关政府信息),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其申请撤回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1日
信息来源:行政复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