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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浦政复决字〔2022〕125号
发布日期:2023-07-12 16:25 浏览次数:

浦江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浦政复决字2022125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浦江县人民政府浦南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浦江县浦南街道平白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勇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浦南公开答复〔2022〕第0008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复议机构于202291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同日,本机关予以受理。因案件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21114日作出延长审理期限三十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浦江县人民政府浦南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责令浦江县人民政府浦南街道办事处依法公开有关房屋评估时的4项中未公开的内容,并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称:2022年6月20日,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人公开有关申请人房屋评估时的4项内容。而在7月18日,被申请人只公开了部分信息“1、《房地产评估委托合同书》二分,一份为2016年9月20日,一份为2017年2月6日。2、浦江xx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资质证书一份。3、xx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资质证书一份、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一份”,“其余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拒绝向申请人公开。这些信息只包含了申请人了第1、2项申请的内容。还有“2、房屋评估中面积丈量单位的资质证书,以及参与人员的资格证书相关资料。3、房屋评估报告中被评估房屋面积的测绘图(加盖评估、施测单位印章)。4、房屋评估报告中所有面积丈量数据的相关资料(加盖评估、施测单位印章)”尚未公布。因申请人房屋征迁,被申请人是责任主体,所申请的信息应当是xx社区城中村改造中必须有的资料,被申请人应当能够复制所有信息。被申请人也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故申请复议,请支持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依法答复的事实。2022年6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事项为:本户《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附件中有关的下列事项: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政府招投标或采购的相关文件的政府信息资料。2.房屋评估单位和面积丈量单位的资质证书,以及参与人员的资格证书相关资料。3.房屋评估报告中被评估房屋面积的测绘图(加盖评估、施测单位印章)。4.房屋评估报告中所有面积丈量数据的相关资料加盖评估、施测单位印章)。经被申请人检索、查找,未发现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根据便民原则,被申请人向相关单位调取到三组资料(复印件):1.《房地产评估委托合同书》2016年9月、2017年2月各一份。2.浦江xx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资质证书一份。3.xx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资质证书一份,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一份。2022年7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完成送达,上述三组资料与答复书一并邮寄给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xx社区城中村改造系列涉诉案件生效法律文书中明确,xx社区城中村改造的工作主体为xx社区居委会,责任主体为浦江县人民政府浦南街道办事处。《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中合同一方主体为xx社区居委会,被申请人不是该协议的相对人,故《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附件中有关事项被申请人未发现亦属正常。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政府招投标或采购的相关文件的政府信息资料。2.房屋评估单位和面积丈量单位的资质证书,以及参与人员的资格证书相关资料。3.房屋评估报告中被评估房屋面积的测绘图(加盖评估、施测单位印章)。4.房屋评估报告中所有面积丈量数据的相关资料加盖评估、施测单位印章)”,2022年7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主要内容为“经本机关检索、查找,未发现你申请的政府信息。但根据便民原则,本机关向相关单位调取到下列资料(复印件),现与本答复书一同邮寄与你,向你公开:1.《房地产评估委托合同书》二份,一份为2016年9月20日,一份为2017年2月6日。2.浦江xx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资质证书一份。3.xx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资质证书一份,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一份。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向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故现告知你,你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向你公开的1、2、3除外)不存在。

另查明,2021年3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浦南公开答复〔2021〕第4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主要内容为“你申请公开的《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和附件(房屋评估报告表)及所有丈量数据和影像资料,经检索查找,其中的影像资料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其他信息公开如下:1、《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一份,此件为复印件加盖公章。2、房屋评估报告表及丈量数据一份,此件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房地产评估委托合同书》、浦江xx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资质证书、xx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房屋评估报告表及丈量数据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相关单位调取到《房地产评估委托合同书》二份,浦江xx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资质证书一份,xx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资质证书一份并公开给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曾因相同的申请内容,将申请人的房屋评估报告表及丈量数据资料作为政府信息予以公开,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前述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对申请人的第4项申请公开信息经检索不存在的答复显然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浦南公开答复〔2022〕第0008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21214

 



信息来源:行政复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