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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浦政复决字〔2022〕119号
发布日期:2023-07-12 16:03 浏览次数:

浦江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浦政复决字2022119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浦江县人民政府浦南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浦江县浦南街道平白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勇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浦南公开答复[2022]第0003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复议机构于2022916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同日,本机关予以受理。因案件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21114日作出延长审理期限三十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浦江县人民政府浦南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责令浦江县人民政府浦南街道办事处依法公开有关房屋评估时的4项中未公开的内容,并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称:2022年6月20日,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人公开有关申请人房屋评估时的4项内容。而在7月18日,被申请人只公开了部分信息“1、《房地产评估委托合同书》二分,一份为2016年9月20日,一份为2017年2月6日。2、浦江xx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资质证书一份。3、xx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资质证书一份、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一份”,“其余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拒绝向申请人公开。这些信息只包含了申请人了第1、2项申请的内容。还有“2、房屋评估中面积丈量单位的资质证书,以及参与人员的资格证书相关资料。3、房屋评估报告中被评估房屋面积的测绘图(加盖评估、施测单位印章)。4、房屋评估报告中所有面积丈量数据的相关资料(加盖评估、施测单位印章)”尚未公布。因申请人房屋征迁,被申请人是责任主体,所申请的信息应当是xx社区城中村改造中必须有的资料,被申请人应当能够复制所有信息。被申请人也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故申请复议,请支持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依法答复的事实。2022年6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事项为:本户《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附件中有关的下列事项: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政府招投标或采购的相关文件的政府信息资料。2.房屋评估单位和面积丈量单位的资质证书,以及参与人员的资格证书相关资料。3.房屋评估报告中被评估房屋面积的测绘图(加盖评估、施测单位印章)。4.房屋评估报告中所有面积丈量数据的相关资料加盖评估、施测单位印章)。经被申请人检索、查找,未发现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根据便民原则,被申请人向相关单位调取到三组资料(复印件):1.《房地产评估委托合同书》2016年9月、2017年2月各一份。2.浦江xx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资质证书一份。3.xx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资质证书一份,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一份。2022年7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完成送达,上述三组资料与答复书一并邮寄给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xx社区城中村改造系列涉诉案件生效法律文书中明确,xx社区城中村改造的工作主体为xx社区居委会,责任主体为浦江县人民政府浦南街道办事处。《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中合同一方主体为xx社区居委会,被申请人不是该协议的相对人,故《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附件中有关事项被申请人未发现亦属正常。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政府招投标或采购的相关文件的政府信息资料。2.房屋评估单位和面积丈量单位的资质证书,以及参与人员的资格证书相关资料。3.房屋评估报告中被评估房屋面积的测绘图(加盖评估、施测单位印章)。4.房屋评估报告中所有面积丈量数据的相关资料加盖评估、施测单位印章)”,2022年7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主要内容为经本机关检索、查找,未发现你申请的政府信息。但根据便民原则,本机关向相关单位调取到下列资料(复印件),现与本答复书一同邮寄与你,向你公开:1.《房地产评估委托合同书》二份,一份为2016年9月20日,一份为2017年2月6日。2.浦江xx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资质证书一份。3.xx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资质证书一份,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一份。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向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故现告知你,你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向你公开的1、2、3除外)不存在。

另查明,被申请人2021年1月收到xx社区其他村民关于“要求公开《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和附件(房屋评估报告表)及所有丈量数据和影像资料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你申请公开的《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和附件(房屋评估报告表)及所有丈量数据和影像资料,经检索查找,其中的影像资料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其他信息公开如下:1、《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一份,此件为复印件加盖公章。2、房屋评估报告表及丈量数据一份,此件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又查明,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12月12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将房屋评估报告中丈量数据的相关资料邮寄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房地产评估委托合同书》、浦江xx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资质证书、xx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房屋评估报告表及丈量数据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相关单位调取到《房地产评估委托合同书》二份,浦江xx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资质证书一份,xx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资质证书一份并公开给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二、被申请人曾因相同的申请内容,将xx社区其他人员的房屋评估报告表及丈量数据资料作为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可见,被申请人作为xx社区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可以将案涉补偿安置协议所附的房屋评估报告表及丈量数据资料公开给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第4项申请公开信息经检索不存在的答复显然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应当认真检索查找后将申请人所申请的第4项资料向申请人予以公开,但因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已经将前述资料公开给申请人,故本案已无责令公开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浦南公开答复〔2022〕第0003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21214

 



信息来源:行政复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