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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000000/2023-51697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国资办
生成日期: 2023-06-15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浦江县属国有企业低效无效企业处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15 16:41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关于征求《浦江县属国有企业低效无效企业处置管理办法》的意见的函

各县属国有企业:

        县国资办起草了《浦江县属国有企业低效无效企业处置管理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浦江县东山路76号县国资办,邮编:3222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

联系人:伊菲菲,联系电话:1*******8

附件:《浦江县属国有企业低效无效企业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浦江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


附件

浦江县属国有企业低效无效企业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置结构,规范低效无效企业处置行为,提高处置收益水平,根据省市国资委关于低效无效资产处置有关工作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国资办相关制度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效无效企业主要包括:

1.不符合县属国有企业公司发展战略方向,在技术、品牌、市场、人才等方面缺乏竞争优势的非主业企业;

2.连续三年或者累计五年亏损,或资不抵债且无偿债能力,或经营亏损且无改善方案,仅靠外部资金支撑运行的非战略性和功能性企业;

3.具备分红条件但长期未分配利润或风险大且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企业;

4.出现符合合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的退出情形或合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且退出有利于维护县属国有企业公司权益的企业;

5.县国资办认定的其他需要清理处置的企业;

第三条

低效无效企业处置是指通过清算注销、股权转让、破产清算、减少注册资本、吸收合并等方式实现县属国有企业对所持低效无效企业股权的退出。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依法合规,稳妥推进。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文件、公司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制定处置方案,全程接受纪检监督,确保整体处置工作依法合规、稳妥推进。

第五条

战略引领,分类管控。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应紧密围绕落实国家及省市深化国企改革各项工作要求,坚持“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主要目标。县国资办统筹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工作,强化督促,推动指导;各集团公司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工作的制定方案、组织推进、落实实施。

第六条

分析评价,形成闭环。对于经审议决策后的处置方案,各集团应建立跟踪评价机制,如有重大事项进展或遇突发状况,及时上报县国资办。要对低效无效企业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并向县国资办进行报告,形成闭环管理。

第三章

工作流程及审批

第七条

规范决策程序。各集团应制定完善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工作制度和决策程序,明确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集中决策。

第八条

编制年度计划。原则上每年应不晚于3月份启动编制低效无效企业年度工作计划。根据集团整体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经集团决策后报县国资办审批。报送材料包括:

1.工作请示;

2.班子研究意见;

3.实施方案;

4.法律意见书;

5.股东方意见(适用于合资企业);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县国资办在收到报批事项后,经过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后下发批复,相关集团应做好后续实施工作。

第四章

跟踪评价及考核

第十条

建立健全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工作跟踪评价机制,各集团应建立处置工作台账,以月度为单位向县国资办上报工作执行情况及问题难点。

第十一条

各集团应于每年年末组织开展低效无效企业处置总结分析,梳理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和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分析取得成效,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形成年度工作报告上报县国资办。

第十二条

低效无效企业处置工作纳入集团公司绩效考核内容,根据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形成考核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上级对低效无效企业处置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