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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000000/2023-51361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城投集团
生成日期: 2023-12-07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部门乡镇文件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浦江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3-05-31 10:43 浏览次数: 来源:城投集团


浦江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人力资源职能部门指综合事务部及负责人事工作的各子公司相关科室。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定和履行

第三条 凡是本公司在册员工,均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劳动者经公安机关批准改变姓名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五条 各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项目吸纳收编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动合同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集团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

第七条 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特殊人才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吸纳收编人员,无试用期。

第八条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同时签订BM承诺书。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通知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签手续。

第十条 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应定期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对本单位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履约、变更的基本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中止、续订、终止和解除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2.合同期内,签约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否则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1、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3、发生不可抗力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满,经签约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第十五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甲方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又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3、乙方如遇甲方因机构变动或因部门人员调整需要进行的裁员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甲方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单位以暴力、威胁或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的;

2)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单位拒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单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按集团公司《员工异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由集团综合事务部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职能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签订一式份。公司和员工各持一份。公司将劳动合同存入员工档案。

第十九条 员工内部调动时,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员工如调出本公司,须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应设立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台账,详细记载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履行、变更、终止、解除及员工调动等情况。为今后的合同管理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形成履行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批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