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等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6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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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提前下达 2023 年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63号)精神、我县2023年计划完成8个规范化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1个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目标任务见附表1)。为促进建设进度,确保9月底前完成任务,经研究,决定对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等的资金安排如下:
一、补助标准
对新建村级避灾安置点给予每个3万元补助(详见附件1)。如建设资金不足,由乡镇(街道)、村(社区)自行筹劳、筹物、筹资解决。
二、验收程序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快推进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浙应急减灾〔2020〕35号)要求,特别强调所有救灾物资按规定需由乡镇(街道)统一按程序采购调拨避灾场所。建设场所必须按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物资标准配备(见附件2),完成后先由所在乡镇(街道)进行初验,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进行验收。
三、资金拨付
资金补助:收到通知后(乡镇)申请预拨一次性补助到位。
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必须加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对验收不通过的,资金收回并给予通报批评,年度不得评优评先。
附件:1.2023年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资金安排表
2.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物资配备标准。
浦江县应急管理局 浦江县财政局
2023年4月26日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