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000000/2023-51137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教育局 | |
生成日期: | 2023-05-23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浦江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5-23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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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有效利用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根据《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金华市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5年)》《金华市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县教育局起草制定,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出台《浦江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浦江县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金华市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三、主要内容
《浦江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共包含十六条。
1.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浦江县范围内进行住宅开发、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2.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新建配套幼儿园要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根据相关要求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未经教育局审核同意的不予审查通过。
4.配套幼儿园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四、适用范围及施行时间
1.适用范围:浦江县。
2.实施时间:自印发后一个月开始施行。
3.联系电话:0579—84207660
3.解读单位:浦江县教育局。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