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4-17
以下陈刚强等4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999号,联系电话:0579-8818371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4月17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黄翠华 | 3307261967****0321 | 2023年2月13日19时37分,黄翠华驾驶牌号为浙GS4G09的小型轿车行至浦江县新华东路9号后门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黄翠华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
2 | 陈刚强 | 4522271983****0019 | 2023年2月23日18时5分,陈刚强驾驶未悬挂号牌的小型轿车(临时牌照为浙AS8147,有效期至2023年2月8日)行至351国道271公里900米,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陈刚强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3 | 叶有铨 | 3307261962****5318 | 2023年02月26日19时30分,违法行为人叶有铨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郑宅镇东部水晶园区西门路段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33mg/100ml);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车架号:202670)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4 | 杨昌周 | 5227311972****5230 | 2023年03月05日17时25分,违法行为人杨昌周驾驶无号牌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行至浦江县郑宅镇宋濂大道与孝感路交叉口地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ZJ)(呼气值:27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