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3-20
以下张有勇等3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999号,联系电话:0579-8818371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3月20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邵为星 | 3307261958****0711 | 2023年2月1日21时9分,邵为星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至浦江县浦南街道亚太大道与210省道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邵为星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9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 | 张有勇 | 3307261950****0311 | 2023年2月3日8时39分,张有勇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至210省道与浦江县亚太大道交叉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张有勇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9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甄倬翀 | 3307261999****131X | 2023年2月4日23时36分,甄倬翀驾驶牌号为浙G2RS13的小型轿车行至浦江县人民东路1号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甄倬翀实施未按规定借道通行造成事故的,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 | 未按规定借道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3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