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000000/2023-56805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城投集团 | |
生成日期: | 2023-12-07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部门乡镇文件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浦江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浦江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明确印章的使 用范围和审批权限,保证印章管理的合法性、严肃性、安全性, 依据集团公司规范运营、防范风险的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公文、证明、合同协议、 对外报送材料、财务报表、招投标资料、工程审批及其他须使 用印章的文本等。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印章管理根据各自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集团公司行政印章(以下简 称公章)、党委章、党支部章、工会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及启用
第四条 集团公司各类印章的刻制须经上级相关文件批示 或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报综合事务部备案后方可刻制,印章的刻制、变更、注销、归档等工作由综合事务部统筹负责。
第五条 印章刻制流程,未经审批程序私自刻制的,视情将追究责任:
1.集团公司因增设机构或机构更名,需刻制印章或更换旧 章,须填写《刻章申请单》(附件 6),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相
关领导审签,完成后由综合事务部按照统一标准刻制;
2.新刻制或更新的印章,使用前要做好戳记以便留样备查,
后交由使用部门使用,更新印章需交回旧章进行统一销毁。
3.综合事务部下发印章启用通知。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六条 印章保管具体包括:
1.集团公司公章由综合事务部统一保管,党委章、党支部 章、工会章、签字章等由综合事务部指定专人保管;法人章由 计划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纪律检查委员会章由监察审计部保 管;电子印章系统由综合事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并设置权限密码,
其他人未经该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复制、备份和使用。
2.其他部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
3.集团公司新设立子公司因人员未到位、未开展实体化运 营等情况,其印章可暂由集团综合事务部保管,待开展运营后按规定程序移交。
第七条 印章保管员多日离开岗位时,可委托同部门其他人员保管同时做好交接手续。 印章保管部门调整,需在三日内将印章交由综合事务部暂存,并做好印章保管交接手续。
第八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 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九条 公章被盗或者其他原因丢失的,应先向集团公司主 要领导汇报,后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丢失地所辖派出所报案, 并向所在地及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原公章遗失作废
事宜,最后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再重新进行刻制。
第十条 撤、并管理部门的印章以及因业务撤消或调整不再 使用印章,应于机构调整批示文件下发后七日内上缴综合事务部封存。
第十一条 严禁擅自或私自涂改印章,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停用和销毁
第十二条 本着严格管理、方便工作的原则,印章使用实行 审批制,并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台账,对每次使用情况逐项进行登记,并于年底移交存档。
第十三条 用印资料需分管领导及以上审批的,申请人应提 前填写《用章审批单》连同资料一同交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需领导签字的文件除外。
第十四条 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出单位使用,确需外带使用,应填写《印章借出签批单》(附件 3)和《印章借用登记表》 (附件 4),经相关审批人签字同意后,派遣专人携带前往,用 毕后立即归还。外借印章人员应与审批单上登记人员一致,如有人员调整应重新填写审批。
第十五条 盖章前印章保管人员应对所需盖章的文件进行 审核,如在内容、手续、格式等方面发现问题或疑问,应请示相 关部门负责人,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对违反或不符合公司规定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盖章。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印章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
1.上报及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2.未按流程审核或签发批准的印件;
3.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印件;
4.与集团公司工作、业务无关的印件;
5.空白件;
6.其他按规定不能用印的情况。
第十七条 涉及法律、监察事宜需使用印章的,经公司监察审计部出具相关意见并审核确认后方可盖章。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公章须停用
1.公司注销;
2.公司名称变动;
3.公章使用损坏;
4.公章遗失或被窃,应声明作废;
公章停用,应及时汇报主要领导并将停用公章移交综合事 务部封存或销毁,综合事务部应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十九条 印章销毁由使用部门根据销毁原因提出申请, 填写《印章销毁审批表》(附件 7)经公司相关审批人审批, 销毁后在相应栏填写 “销毁。X 年 X 月 X 日”字样, 由综合事务部统一销毁后封存,使用部门无权销毁。
第五章 用印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各类印章的使用,应实行严格的书面审
批制度和登记手续:
( 一)公章使用审批要求如下:
1.涉及集团公司各条块日常业务性工作的印件,如日常报 表资料,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事项等,由各部门负责人审签确认后用印。
2.集团公司项目、财务日常报表等资料用章由部门经办人 员、部门负责人核定签字后用印。涉及项目重大变更、投融资、 银行授信、存款合同及上级部门需提供的重要资料须由分管领 导审签后用印,分管领导认为需向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经总经理、董事长审签后用印。
3.凡集团公司对外发出的一切正式公文,凭签发人在发文签阅单或文件上签字,并校对公文材料无误后才能用印。对未经批准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
4.因业务办理情况紧急需用章的,经审批人同意方可用印,事后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5.其他需使用公章的, 由综合事务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审批权限。
(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章须法定代表人、签字章所有人批准同意,方可在本人授权或签字的文件材料上用印。
(三)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按财务制度和工作流程的有关规定,在办理相应的手续后用印。
(四)党委章须经集团党委书记批准同意后,方可用印。
(五)党支部章须经支部书记批准同意后,方可用印。
(六)纪律检查委员会章由纪委书记同意后,方可用印。
(七)工会章经工会主席批准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七章 盖印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盖出的印章要位置恰当,图案清晰,文字端正。
第二十二条 有固定或指定盖章处的文件应在规定盖印处 盖章,如果没有指定,盖印人应参照有关规定,选择适当位置盖
印,通常盖在文章末尾与年、月、 日之间。
第二十三条 正式印章应用红色印泥或印油,专用章或其它印章根据有关规定可用红色、蓝色或紫色印泥或印油。
第二十四条 如果文件需盖多个印章,各印章不能交叉重
叠,不能压正文,不能盖出纸边。
第二十五条 重要资料盖章须留文存档, 以备查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印章保管人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 及时向领导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印章或擅自携章外出发生 丢失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责任者依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予
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员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
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或随集团公司发展需调整修改的,经集团党委批示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公司综合事务部所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