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100000/2023-59036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浦江县司法局 | |
生成日期: | 2023-12-28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规定,现将执法信息予以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机构名称:浦江县司法局
地址:浦江县月泉西路3号
二、行政执法人员
详见附件1
三、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6.《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7.《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8.《浙江省律师事务所执业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规程》
9.《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10.《法律援助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1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1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1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15.《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
四、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事先告知(符合听证程序的同时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五)投诉举报电话:12345。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详见附件2
浦江县司法局
2023年12月28日
信息来源:律师公证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