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050000/2023-56170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科技局 | |
生成日期: | 2023-11-20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部门动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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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科技局关于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11-20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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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公示。行政处罚事项和裁量基准根据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和裁量基准文件动态调整。
浦江县科技局
2023年11月20日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裁量基准来源 | 备注 |
1 | 33020602000 | 对违反规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交易、认定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科技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予以处罚: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一般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修订<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科发政〔2019〕117号) |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情节较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 |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多次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三万以上的。 | 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科技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予以处罚: (二)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 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情节一般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情节较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 | ||||||
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 已划转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科技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予以处罚: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科技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一般且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节较重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科技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予以处罚: (四)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 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情节一般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情节较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 | ||||||
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