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250000/2023-55582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 | |
生成日期: | 2023-11-02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信息公示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浙金浦知法裁字〔2023〕6号
请求人:李锴
身份证号码: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号
委托代理人:张天明
身份证号码:
被请求人:浦江县唐唐水晶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26MAC8UKMX4Q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浦阳街道西山北路173号自南至北第一间
案由:奖杯配件(展翅)(专利号:ZL202230708004.0)专利侵权纠纷,调解未达成一致。
请求人李锴就其“奖杯配件(展翅)(专利号:ZL202230708004.0)与被请求人浦江县唐唐水晶店的专利侵权纠纷,于2023年8月7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并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2023年10月25日,合议组对案件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责任、适用法律、处理结果进行全面合议。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处理的事项:
请求对被请求人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封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及相关模具。
请求人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
证据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共2页;
证据2: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共4页;
证据3:专利证书及缴费凭证,共5页;
证据5:现场取证照片,共1页;
证据6:专利侵权特征比对表,共1页;
证据7: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共15页。
本局调查取证的证据为:现场检查笔录、产品照片,委托鉴定的《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
经审理查明:
1.专利权人李锴于2022年10月26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申请号为CN202230708004.0,名称为“奖杯配件(展翅)”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2月3日予以授权公告,于2023年2月24日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报告显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经查询,该专利第1年度年费已缴纳,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3.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涉案专利整体为接近筝形的四边形,且具有一定厚度。正面不满不规则切面凸起,使表面呈凹凸状。
4.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
被控侵权产品为水晶装饰品,涉案外观设计为奖杯配件,均为装饰品,属于相同种类产品,可以进行侵权比对。由于涉案外观设计未请求保护色彩,因此就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比对
对比情况:
一、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同点在于:整体形状完全相同。均为接近筝形的四边形,具有一定厚度。正面不满不规则切面凸起,使表面呈凹凸状。
二、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同点在于:是否透明不同。涉案专利未注明为透明材料,被控侵权产品为透明材料。
三、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本专利符合授权条件。参考涉案专利评价报告,从评价报告给出的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对比来看,此类产品在整体形状、局部形状上均具有较大设计空间,整体和局部不同,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大,对一般消费者而言有显著区别。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整体及局部形状完全一致,仅在材料的选择上存在区别,但专利权人未在简要说明中做特别说明,即表面对材料的使用没有特别限定,并没有排除透明材料的使用。且透明材料在装饰品上属于惯常设计,被请求人采用透明材料不足以导致产品外观的实质性变化。
结合以上对比分析,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不存在明显区别,构成与涉案专利相近似的设计,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基于目前的证据,经过以上比对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认为:请求人产品落入涉案专利ZL202230708004.0的保护范围。
以上事实有《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专利证明文件、本局调查取证的证据等佐证。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被请求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2、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裁决,可自收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陈丹琴
审 理 员:张宁
审 理 员:张文彪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