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270000/2023-54930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生成日期: | 2023-10-11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金则东:
经查明,你于2009年6月取得浦江县浦阳街道和平北路42号房屋房产证;于同年10月取得该处建筑土地证。你取得上述房产证及土地证后,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名下已登记的房产上升建了第3层104.31平方米及第4层39.71平方米的建筑物。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浦江县浦阳街道和平北路42号金则东名下已登记的房产上升建的第3层104.31平方米及第4层39.71平方米的建筑物。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 》(浦综执罚听告字〔2023〕第001728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地址:浦江县文旗路288号)领取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 5 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0月11日
信息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