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140000/2022-45340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
生成日期: | 2022-09-09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事项编码:010016200000248224212330000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服务指南
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新报,延续,升级,涉及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涉及名称、地址、法人的变更,遗失补办,注销。
服务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国家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10-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
第一款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01-23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四、省级法律依据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八、决定机构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九、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四)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五)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禁止性要求
(一)申请人在1年内曾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
(二)申请人在3年内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法人及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电子 | 必要 | |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注册证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法人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学历证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职称证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法人及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法人及技术负责人身份证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改制文件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身份证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法人及技术负责人学历证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遗失申明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劳动合同、返聘人员聘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资质证书正、副本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118号)一楼大厅地矿窗口;
十四、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 办理 时限 | 办理 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提交申请,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 | |||
受理 | 7个工作日(采用告知承诺为即办) | 地矿窗口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 |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规划局人员、领导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的相关规定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审核通过意见;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 |
决定 | 1、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完成制证,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告; 2、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送达 | 7个工作日 | 地矿窗口人员 | 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或者快递送达《城乡规划资质证书》。 |
十五、办理方式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7工作日
时限说明:采用告知承诺为即办,不使用告知承诺7个工作日。;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十八、审批结果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九、结果送达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1-88877894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1-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118号)一楼大厅地矿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1-88877894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附录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
能否容缺办理?
解答:不能
2、问题:
填表时出现问题怎么办?
解答:可通过更换浏览器,刷新页面等方式,或联系相关技术部门。
3、问题:
我单位可否新申请乙级?
解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
4、问题:
审批通过后是否有颁发资质证书?
解答:当前由行政决定书替代,行政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5、问题:
申报资质需要填写哪个网站?
解答: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和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
6、问题:
我单位是否符合资质申请条件?
解答:请仔细查阅对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
http://zrzyt.zj.gov.cn/art/2019/12/31/art_1229098242_256536.html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