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委发〔2004〕22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也有利于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县以上行政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目标,以公正便民、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更好地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简化环节,方便办事;健全机制,常抓不懈;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内容和范围 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 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政府规章、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和物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为抵御灾害而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有关项目审批、指标分配、发证验照、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等情况。 办事公开事项主要有: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办事依据、办事要求、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人员的责任和办事结果,以及办事过程中的监督制度。在机关内部还要将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机关干部交流、考核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向干部职工公开。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范围是:省、市、县三级所有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部分行政管理或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以及供水、电力、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单位也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在推动面上工作的同时,确定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和金华市、海盐县为试点单位,在深化政务公开内容、丰富政务公开形式、实行有效监督等方面探索积累经验。各市和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直单位也要根据实际,确定若干个试点县(市、区)和试点单位。 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要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完善政府运行机制、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推行村务和厂务公开、促进反腐倡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推广普及政务公开专栏、印发办事小册子和新闻发布会、重大决策(决定)事项听证会等政务公开形式;要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充分运用政府门户网站这一直接、快速、有效的现代信息载体,实行即时政务公开;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及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拓宽政务公开的覆盖面。要根据政务公开事项的内容要求,科学确定公开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向社会群众公开、向基层单位公开和向本机关内部干部职工公开,可以面向全社会公开的内容应尽可能向全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可靠。要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对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对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做到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公开,并根据群众要求,实行事中、事后公开。当前,要把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和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 三、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 各地各部门在制订完善政务公开方案的同时,要加强对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保障机制。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对执行政务公开制度的监督,做到监督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政务公开执行中的问题。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的作用,采取设立投诉信箱、公布监督投诉电话、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等多种形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各级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办公室要对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内容认真审核把关,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要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制度。要把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情况,作为单位和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推动政务公开不力的,将视情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执行政务公开或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抓、纪检监察机关协调配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组织协调机制。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动抓。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参与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督促工作。各市、县及实行垂直管理省直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实施办法。各地各部门要在2004年6月底以前完成政务公开方案的制订完善工作,并把政务公开方案向社会公开。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工作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督查,重点抓好省直单位、11个市及试点单位的督促检查工作。省委、省政府将适时对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4年4月8日
信息来源:大数据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