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220000/2022-39703 | 文件编号: | 浦审〔2021〕8号 | 发布机构: | 县审计局 |
生成日期: | 2022-06-12 | 主题分类: | 审计 | 组配分类: | 部门乡镇文件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浦江县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工作统筹,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更好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审办办发〔2020〕115号)和《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浙审秘〔2021〕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央、中央审计委员会和省委、省委审计委员会、省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始终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审计局组织实施的所有审计项目〔含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项目及有关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下同〕,都应当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第四条 审计项目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负责编制及管理我县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五条 坚持“审计工作一盘棋”,做好审计项目审计组织方式“两统筹”工作,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提高审计监督效能,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
第六条 成立审计项目计划编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编制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审核审计项目计划编制等工作,法规审理科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七条 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应在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内进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组织我局实施的审计事项,由我局对审计质量负责,并及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重要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第八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的基本原则: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依法审计、应审尽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坚持整合资源、强化统筹;坚持创新方法、提高效率;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第九条 审计项目计划年度定为每年1月至12月。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既要突出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又要做好与审计规划等的衔接,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类实施,努力扩大审计覆盖面,消除监督盲区。
第十条 审计项目计划编制程序:
(一)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小组于每年11月初启动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提出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总体目标、编制原则、立项方向和重点及相关要求。
(二)每年11月初起,编制小组通过上门听取意见、书面征求等方式向县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征求对审计的需求和意见,并及时将意见建议告知业务部门。
(三)各业务部门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中心和重点工作,加强宏观政策分析研究,研判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按照职责分工和审计覆盖面要求,做好审计项目立项研究,走访相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编制小组提交下一年度《审计项目建议表》(附表1)。
(四)每年12月,编制小组对各业务部门提出的初步建议组织评估项目预期成果和可行性,并结合上级审计机关下发的审计任务,提出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草案。
(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项目计划,由县委审计办于每年12月商县委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六)计划编制期间,法规审理科在内部要加强与各科室统筹协调,在外部要加强与上级审计机关的沟通衔接,细化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做好审计项目和审计组织方式“两统筹”工作。
(七)法规审理科应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建议征求局领导、相关业务科室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后,编制形成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每年12月底前报局党组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对重大事项开展同步审计的,应当将审计项目纳入我局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计划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审计项目计划内容主要包括:
(一) 审计项目名称;
(二) 审计目标;
(三) 审计范围;
(四) 审计重点;
(五) 审计实施时间,包括审计现场时间、审计报告提交时间等时间节点;
(六) 审计对象,包括延伸审计或调查的所有单位;
(七) 审计项目组织方式;
(八)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加强不同类型审计项目的统筹融合和相互衔接,不同审计项目涉及同一审计对象,要协商确定审计方式,原则上由一个审计组一次完成现场审计实施,避免同一年度对同一审计对象的重复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计划编制时应当加强和项目实施的沟通衔接,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时,应当在时间安排、实施地域和审计内容上进行协调,尽量避免交叉重复审计,加强审计成果共享。对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应当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三章 计划审批和备案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计划应按照审计规定程序审定后,报经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在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审计局和省审计厅备案。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计划印发后,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可采取适当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计划执行和调整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各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各业务部门应及时将审计项目分解落实到人,并提交法规审理科备案。审计项目计划需按规定录入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并于每月底向法规审理科上报计划进度。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计划应统筹实施,提高审计监督效能。推广应用“大项目”审计组织方式和大数据审计技术方法,协同推进同步安排的各类审计项目。根据审计项目特点,统筹调配审计资源,强化各科室之间的横向协作,积极推进跨专业审计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积极有效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有效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县委审计委员会审批调整:
(一)县委、县委审计委员会、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
(二)上级审计机关临时安排或者授权审计项目、调整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
(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
(四)原定审计对象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
(五)需要调整项目的其他情形。
涉及调整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的,应先报经上级审计机关同意。
审计项目计划调整报批后,10个工作日内按原程序上报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反映审计项目实施进展、资源投入和审计工作成果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密切跟踪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督促严格执行审计计划,加强综合分析,注重总结经验,定期分析通报计划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成果。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实施进展情况和审计工作成果情况,应按月及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送。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编制和报批、计划备案、计划执行和调整、工作量和成果统计、上下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安排沟通衔接,以及落实上级审计机关有关计划管理的安排部署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列入年度重点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和处理:
(一)审计项目计划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的;
(二)违反审计管辖范围规定安排和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的;
(三)未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项目计划的;
(四)擅自变更审计项目计划的;
(五)未及时跟踪管理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
(六)其他违反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浦江县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局法规审理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