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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000000/2022-42437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县城投集团
生成日期: 2022-05-17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部门乡镇文件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浦江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5-17 10:30 浏览次数: 来源:大数据发展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浦江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规范干部职工行为、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浦江县国有企业被问责人员经济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在职干部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作风和效能问责,是指对集团公司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不力,纪律不严,作风不正,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行为,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受到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监委,县委办、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考评督查办责任追究的,参照《浦江县国有企业被问责人员经济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实施作风和效能问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教结合,区别对待、问责免责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及方式

第五条 有下列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违反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府和集团公司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和落实领导指示要求,执行不力、效能低下,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程序决策、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履职不力,给国家、集体、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无故超出办事承诺时限的。

(五)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有损集团公司和单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瞒报、谎报、迟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市、县相关禁令规定情形的;或工作时间网络购物、娱乐、办私事及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八)工作纪律涣散,不遵守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影响单位工作和形象的;

(九)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不履行公民义务,言行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违反集团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

(十一)其它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需要问责的行为。

第六条 适用单位的问责方式:

(一)公开约谈。对问责单位就存在问题进行谈话教育,诫勉提醒,并督促其改正。

(二)会议说明(检讨)。问责对象就存在问题在会议上进行专题说明,自我批评,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三)通报批评。在集团进行通报,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四)责令公开道歉。问责对象应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做公开道歉。

第七条 适用个人的问责方式:

(一)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二)通报(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检讨)。

(三)诫勉(诫勉谈话)。

(四)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降职。

(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或辞退;

(六)党内警告。

第八条 情节轻微,未引起不良后果或影响面不广、并能够及时纠正的行为,对相关人员予以谈话提醒或教育提醒。

 

第三章  经济责任追究

第九条 单位被问责受到相应处理或处分的,按不同档次扣除单位领导班子相应经济责任,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由本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具体标准如下:

(一)公开约谈。扣除单位领导班子年度绩效年薪的1%。

(二)会议说明(检讨)。扣除单位领导班子年度绩效年薪的2%。

(三)通报批评。扣除单位领导班子年度绩效年薪的3%。

(四)责令公开道歉。扣除单位领导班子年度绩效年薪的5%。

第十条 个人被问责受到相应处理或处分的,按不同档次追究相应经济责任,具体标准如下: 

(一)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扣除考核奖金1%;

(二)通报(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检讨),扣除考核奖金5%;

(三)诫勉(诫勉谈话),扣除考核奖金10%;

(四)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降职,扣除考核奖金20%;

(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或辞退,扣除考核奖金30%;

(六)党内警告,扣除考核奖金40%。

考核奖金指绩效年薪,正式职工考核奖金指除基本工资之外的绩效工资,临时用工考核奖金为年度考核奖金或发放工资的50%。

第十一条 单位一年内被问责(含党内严重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或次数达到相应人次(10人以下单位达到3人次,10—20人单位达到4人次,20—30人单位达到5人次,30人及以上单位达到总人数的20%或10人次),要作出深刻检查和整改。

第十二条 同一违纪违规行为有多项处理方式并用的,按最高项扣款,不重复计算。一年内同一人员被多次处理的,进行累计扣款。累计受到第七条第(一)项方式2次及以上或其他方式1次及以上处理的,取消个人评优评先资格;临时用工(劳务派遣工)一年内受2次问责的,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受到诫勉(诫勉谈话)及以上的问责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资格,并与当年度绩效考核挂钩(考绩不能确定优秀等次)。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受到的问责情形,因问责决定出现跨年度的,如问责决定在上一年度考绩前的,其结果计入上一年度考绩成绩,之后的计入下年度。

单位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情况,应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受到诫勉(诫勉谈话)及以上问责的,应与干部提拔任用相结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第七条第(一)项问责;情节较重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第七条第(二)项问责,主要领导责令作出第七条第(一)项问责,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第七条第(三)项问责,主要领导第七条第(二)项问责,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责令单位公开道歉。情节轻重根据主观故意程度、不良影响及损害程度等因素来综合衡量。

(一)一个月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三次(含)以上有责投诉被查实的;

(二)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致使本单位作风和效能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相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发现的作风和效能问题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压着不查,隐瞒不报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作风效能检查),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或拉拢、收买调查(检查)人员的;

(二)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三)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在职人员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检查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

(四)县委、县政府和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执行不力、推诿扯皮,经督办后仍不改进或明确职责后仍推诿的;

(五)一年内二次(含)被问责的;

(六)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节。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一)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因案件调查需要而先行给予停职、调整、辞职、免职等处理措施的,待正式处理结果确定后再行经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被问责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现任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集团党委负责受理集团本部人员、下属单位及其班子成员的问责工作。

集团公司下属单位负责受理本单位工作人员的问责工作。若集团公司纪委在巡查时发现的,由集团纪委直接处理。

下属单位中层以下职工由本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提交集团党委审议后,作出问责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以后与新法律、法规矛盾之处按照有关新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修订权归集团公司办公室(人事监察部)。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至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