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250000/2022-42028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浦江县市场监管局 | |
生成日期: | 2022-04-2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组配分类: | 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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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浙浦知法裁字〔2021〕1号)
请求人:诸暨市鼎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洪光
被请求人:浦江智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MA2M3A0F78
法定代表人:郑修安
案由:“一种用于服装袋口加工的开袋机”(专利号:ZL202020675348.1)专利侵权纠纷,调解未达成一致。
请求人诸暨市鼎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就其“一种用于服装袋口加工的开袋机”专利(专利号:ZL202020675348.1)与被请求人浦江智浦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并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2022年4月15日,合议组组织双方进行口头审理,但被请求方无理由不参加。2022年4月21日,合议组对案件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责任、适用法律、处理结果进行全面合议。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诸暨市鼎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称:
诸暨市鼎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经过3年的研发,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研发了国内首款全自动开袋机,已拿到实用新型专利证。(专利号为:ZL202020675348.1)投放市场2个月后,发现浦江智浦科技有限公司完全照抄、模仿该公司的产品,经现场比对,全部侵权。
2020年4月28日,诸暨市鼎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就自主研发的一种用于服装袋口加工的开袋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均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2020675348.1。请求人发现浦江智浦科技有限公司恶意生产、销售我司上述专利产品,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经过技术特征比对,上述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在浦江智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一一得到体现。因此,浦江智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请求人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浦江智浦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
请求处理的事项:
1、请浦江智浦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要求浦江智浦科技有限公司在持续侵权行为中所获得利益应当全额进行赔偿。
请求人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
证据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
证据2:专利证书及缴费凭证;
证据3:现场取证照片;
证据4:专利侵权特征比对表;
证据5: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被请求人浦江智浦科技有限公司未针对涉案专利提交答辩书。
被请求人对其陈述的事实未提交其他证据。
本局调查取证的证据为:现场检查笔录、产品照片,委托鉴定的《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
经审理查明:
1.专利权人诸暨市鼎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2020675348.1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20年4月28日,该专利真实有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内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共有10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已从整体上反映了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记载技术问题的必要特征,权利要求2-10为从属权利要求。
3.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内容为:一种用于服装袋口加工的开袋机,包括固定在机架⑴上的工作台(2)以及设置在所述工作台⑵上的缝纫机⑶,所述工作台⑵上方设有用于切割袋口的激光管(4),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台(2)上设有用于放置袋唇的放料口(5),所述工作台⑵的上方水平设有上横梁(6);所述上横梁(6)上设有位于所述放料口(5)上方的折袋机构(a),所述折袋机构(a)用于将切割完成的服装袋口进行翻折;所述上横梁(6)上滑移设有连接在一起的定料机构(b)以及定型机构(c),所述定料机构(b)用于将待加工的服装夹持固定,所述定料机构(b)和定型机构(c)能够沿所述上横梁⑹依次移动至所述激光管(4)、放料口(5)和缝纫机⑶处;所述定型机构(c)能够将经折袋机构(a)翻折后的袋口与放料口⑸上的袋唇压紧进行定型,并由所述上横梁(6)将服装连同袋唇输送至缝纫机⑶处进行缝合。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服装袋口加工的开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定料机构(b)包括与上横梁(6)滑动连接且用于承托在服装下方的外压框(12)以及与下压组件连接的小压框(13),所述外压框(12)和小压框(13)上分别开设位置对应的定料窗口(14)和加工窗口(15),所述下压组件能够驱动所述小压框(13)向外压框(12)下压以使服装夹持固定,所述定料窗口(14)与窗口调节组件连接用于为所述折袋机构(a)翻折袋口进行定位;所述窗口调节组件能够控制所述定料窗口(14)中相对两侧壁的距离,以使所述定料窗口(14)发生前后及左右方向的伸缩。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用于服装袋口加工的开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定料窗口(14)由一对相对设置的前后伸缩压板(115)及左右伸缩压板(16)作为其侧壁经导向板(17)连接形成,所述导向板(17)设置在前后伸缩压板(115)的两端,所述导向板(17)±开设有一对倾斜分布的导向槽(18),所述前后伸缩压板(115)与所述导向槽(18)限位连接,所述左右伸缩压板(16)固定在导向板(17)上,移动所述导向板(17)能够使所述前后伸缩压板(115)和左右伸缩压板(16)分别发生前后向及左右向的移动。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用于服装袋口加工的开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窗口调节组件设置在所述外压框(12)上且包括窗口调节气缸(114)、定料连杆(19)和导向摆动杆(110),所述定料连杆(19)与窗口调节气缸(114)驱动连接,所述导向摆动杆(110)摆动固定在所述外压框(12)上,且其一端与所述定料连杆(19)转动连接,另一端与所述导向板(17)转动连接,所述导向摆动杆(110)能够拨动所述导向板(17),以使所述前后伸缩压板(115)和左右伸缩压板(16)跟随其移动。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用于服装袋口加工的开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型机构(c)包括连接在定料机构上(b)的定型支架(21)和用于下压使袋唇定型的定型压板(22),所述定型支架(21)上设有与升降组件连接能够往复升降的升降座(23),所述升降座(23)上设有伸缩组件,所述伸缩组件与所述定型压板(22)驱动连接,所述伸缩组件能够驱动所述定型压板(22)在前后向往复移动。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用于服装袋口加工的开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升降组件包括提升气缸(24)和提升导轨(25),所述提升导轨(25)竖直安装在所述定型支架(21)上,所述升降座(23)经竖向滑块(26)与所述提升导轨(25)配合呈升降安装在所述定型支架(21)±,所述提升气缸(24)固定在所述定型支架(21)上且其活塞杆与所述升降座(23)驱动连接,所述提升气缸(24)控制其活塞杆伸缩能够驱动所述定型压板(22)跟随升降座(23)在提升导轨(25)上往复升降;所述伸缩组件包括伸缩气缸(27)和用于前后向移动的移动座(28),所述定型压板(22)连接在所述移动座(28)上,所述伸缩气缸(27)以前后向水平固定在所述升降座(23)上,所述伸缩气缸(27)的活塞杆与所述移动座(28)连接,所述伸缩气缸(27)控制其活塞杆伸缩能够驱动所述定型压板(22)前后移动。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用于服装袋口加工的开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升降座(23)上固定有导板(29),所述导板(29)能够跟随所述升降座(23)往复升降,所述导板(29)上设有沿前后向分布的导向滑轨(210),所述移动座(28)经滑块与所述导向滑轨(210)滑动配合,所述伸缩气缸(27)能够驱动所述定型压板(22)跟随移动座(28)在导向滑轨(210)上做前后方向的往复移动;所述定型压板(22)经折弯的挡条(211)固定在所述移动座(28)上,所述挡条(211)上设有固定臂(212)和连接臂(213),所述固定臂(212)和连接臂(213)垂直分布,所述连接臂(213)与所述移动座(28)连接,所述固定臂(212)上经折弯设有与其平行分布的安装部(214),所述定型压板(22)可拆卸的固定在所述安装部(214)上。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服装袋口加工的开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折袋机构(a)包括与上横梁连接且悬置在放料口上方的折袋座(31)和固定板(32),所述固定板(32)升降设置在所述折袋座(31)±,所述固定板(32)上设有四组合围形成矩形轮廓的折布插刀(33),每组折布插刀(33)均与插刀升降组件及插刀横移组件连接,所述插刀升降组件能够驱动所述折布插刀(33)完成竖直方向的升降运动,所述插刀横移组件能够驱动所述折布插刀(33)在水平面上做轴向或径向的横移运动,以拨动袋口向下翻折。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用于服装袋口加工的开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刀横移组件包括轴向或径向设置在所述固定板(32)底部的横向导轨(34)以及与所述横向导轨(34)滑动配合的折布导轨板(35),所述折布插刀(33)经所述插刀升降组件固定在所述折布导轨板(35)±,所述固定板(32)上设有与所述折布导轨板(35)驱动连接的横向气缸(36),所述横向气缸(36)能够驱动所述折布导轨板(35)沿所述横向导轨(34)做轴向或径向的横移运动;所述升降组件包括竖直设置在所述折布导轨板(35)上的竖向导轨(37)和竖向气缸(38),所述折布插刀(33)经滑块与所述竖向导轨(37)滑动配合,所述竖向气缸(38)的活塞杆与所述折布插刀(33)驱动连接,所述竖向气缸(38)能够控制所述折布插刀(33)做相对折布导轨板(35)的升降运动。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服装袋口加工的开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横梁(6)上滑移设有滑台座(61),所述滑台座(61)上设有侧滑机构,所述侧滑机构包括与所述滑台座(61)固定连接的转接导轨板(66)和滑动安装在所述转接导轨板(66)上的滑台(67),所述转接导轨板(66)上设有侧滑电机(68),所述侧滑电机(68)经丝杆(69)和丝杆套固定座配合与所述滑台(67)驱动连接,所述丝杆套固定座与所述滑台(67)连接,所述定料机构以及定型机构连接在所述滑台(67)上,所述侧滑电机(68)能够驱动所述滑台(67)沿所述丝杆(69)往复滑动。
4.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对应的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一种用于服装袋口加工的开袋机,包括固定在机架上的工作台以及设置在所述工作台上的缝纫机,所述工作台上方设有用于切割袋口的激光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台上设有用于放置袋唇的放料口,所述工作台的上方水平设有上横梁,所述上横梁上设有位于所述放料口上方的折袋机构,所述折袋机构用于将切割完成的服装袋口进行翻折,所述上横梁上滑移设有连接在一起的定料机构以及定型机构,所述定料机构用于将待加工的服装夹持固定,所述定料机构和定型机构能够沿所述上横梁依次移动至所述激光管、放料口和缝纫机处,所述定型机构能够将经折袋机构翻折后的袋口与放料口上的袋唇压紧进行定型,并由所述上横梁将服装连同袋唇输送至缝纫机处进行缝合。
2.权利要求2对应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见权利要求1对应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所述定料机构包括与上横梁滑动连接且用于承托在服装下方的外压框以及与下压组件连接的小压框,所述外压框和小压框上分别开设位置对应的定料窗口和加工窗口,所述下压组件能够驱动所述小压框向外压框下压以使服装夹持固定,所述定料窗口与窗口调节组件连接用于为所述折袋机构翻折袋口进行定位,所述窗口调节组件能够控制所述定料窗口中相对两侧壁的距离,以使所述定料窗口发生前后及左右方向的伸缩。
3.权利要求3对应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见权利要求2对应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所述定料窗口由一对相对设置的前后伸缩压板及左右伸缩压板作为其侧壁经导向板连接形成,所述导向板设置在前后伸缩压板的两端,所述导向板上开设有一对倾斜分布的导向槽,所述前后伸缩压板与所述导向槽限位连接,所述左右伸缩压板固定在导向板上,移动所述导向板能够使所述前后伸缩压板和左右伸缩压板分别发生前后向及左右向的移动。
4.权利要求4对应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见权利要求3对应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所述窗口调节组件设置在所述外压框上且包括窗口调节气缸、定料连杆和导向摆动杆,所述定料连杆与窗口调节气缸驱动连接,所述导向摆动杆摆动固定在所述外压框上,且其一端与所述定料连杆转动连接,另一端与所述导向板转动连接,所述导向摆动杆能够拨动所述导向板,以使所述前后伸缩压板和左右伸缩压板跟随其移动,移动所述导向板能够使所述前后伸缩压板和左右伸缩压板分别发生前后向及左右向的移动。
5.权利要求5对应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见权利要求1至4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对应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所述定型机构包括连接在定料机构上的定型支架和用于下压使袋唇定型的定型压板,所述定型支架上设有与升降组件连接能够往复升降的升降座,所述升降座上设有伸缩组件,所述伸缩组件与所述定型压板驱动连接,所述伸缩组件能够驱动所述定型压板在前后向往复移动。
6.权利要求6对应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见权利要求5对应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所述升降组件包括提升气缸和提升导轨,所述提升导轨竖直安装在所述定型支架上,所述升降座经竖向滑块与所述提升导轨配合呈升降安装在所述定型支架上,所述提升气缸固定在所述定型支架上且其活塞杆与所述升降座驱动连接,所述提升气缸控制其活塞杆伸缩能够驱动所述定型压板跟随升降座在提升导轨上往复升降,所述伸缩组件包括伸缩气缸和用于前后向移动的移动座,所述定型压板连接在所述移动座上,所述伸缩气缸以前后向水平固定在所述升降座上,所述伸缩气缸的活塞杆与所述移动座连接,所述伸缩气缸控制其活塞杆伸缩能够驱动所述定型压板前后移动。
7.权利要求7对应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见权利要求6对应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所述升降座上固定有导板,所述导板能够跟随所述升降座往复升降,所述导板上设有沿前后向分布的导向滑轨,所述移动座经滑块与所述导向滑轨滑动配合,所述伸缩气缸能够驱动所述定型压板跟随移动座在导向滑轨上做前后方向的往复移动,所述定型压板经折弯的挡条固定在所述移动座上,所述挡条上设有固定臂和连接臂,所述固定臂和连接臂垂直分布,所述连接臂与所述移动座连接,所述固定臂上经折弯设有与其平行分布的安装部,所述定型压板可拆卸的固定在所述安装部上。
8.权利要求8对应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见权利要求1对应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所述折袋机构包括与上横梁连接且悬置在放料口上方的折袋座和固定板,所述固定板升降设置在所述折袋座上,所述固定板上设有四组合围形成矩形轮廓的折布插刀,每组折布插刀均与插刀升降组件及插刀横移组件连接,所述插刀升降组件能够驱动所述折布插刀完成竖直方向的升降运动,所述插刀横移组件能够驱动所述折布插刀在水平面上做轴向或径向的横移运动,以拨动袋口向下翻折。
9.权利要求9对应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见权利要求8对应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所述插刀横移组件包括轴向或径向设置在所述固定板底部的横向导轨以及与所述横向导轨滑动配合的折布导轨板,所述折布插刀经所述插刀升降组件固定在所述折布导轨板上,所述固定板上设有与所述折布导轨板驱动连接的横向气缸,所述横向气缸能够驱动所述折布导轨板沿所述横向导轨做轴向或径向的横移运动,所述升降组件包括竖直设置在所述折布导轨板上的竖向导轨和竖向气缸,所述折布插刀经滑块与所述竖向导轨滑动配合,所述竖向气缸的活塞杆与所述折布插刀驱动连接,所述竖向气缸能够控制所述折布插刀做相对折布导轨板的升降运动。
权利要求10对应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见权利要求1对应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所述上横梁上滑移设有滑台座,所述台座上设有侧滑机构,所述侧滑机构包括滑台,所述滑台滑动安装在所述滑台座上,所述上横梁上设有侧滑电机,所述侧滑电机经皮带与所述滑台驱动连接,所述定料机构以及定型机构连接在所述滑台上,所述侧滑电机能够驱动所述滑台沿所皮带方向往复滑动。
经过比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9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应技术特征无区别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应技术特征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下:
区别技术特征1:涉案专利中所述侧滑机构包括与所述滑台座(61)固定连接的转接导轨板(66)和滑动安装在所述转接导轨板(66)上的滑台(67),而被控侵权产品中所述侧滑机构包括滑台,所述滑台滑动安装在所述滑台座上。经对比分析,被控侵权产品不存在转接导轨板部件。因此,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看,该区别技术特征为不同技术特征。
区别技术特征2:涉案专利中所述转接导轨板(66)上设有侧滑电机(68),所述侧滑电机(68)经丝杆(69)和丝杆套固定座配合与所述滑台(67)驱动连接,所述丝杆套固定座与所述滑台(67)连接,而被控侵权产品中所述上横梁上设有侧滑电机,所述侧滑电机经皮带与所述滑台驱动连接。经对比分析,两者侧滑电机设置位置不同,且侧滑电机与滑台的驱动连接方式不同。因此,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看,该区别技术特征为不同技术特征。
区别技术特征3:涉案专利中所述侧滑电机(68)能够驱动所述滑台(67)沿所述丝杆(69)往复滑动,而被控侵权产品中所述侧滑电机能够驱动所述滑台沿所皮带方向往复滑动。经对比分析,两者滑动方向不同。因此,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看,该区别技术特征为不同技术特征。综合以上对比分析,被控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结合以上对比分析,基于现有证据材料,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
结合以上对比分析,基于现有证据材料,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
基于目前的证据,经过以上比对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认为:请求人产品落入涉案专利ZL202020675348.1的保护范围。
以上事实有《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证明文件、请求人提供的技术特征比对说明、本局调查取证的证据等佐证。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被请求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2、驳回请求人诸暨市鼎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裁决,可自收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徐红武
审 理 员:张宁
审 理 员:陈丹琴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