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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000000/2022-41482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县人力社保局
生成日期: 2022-01-05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浦江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3-31 20:08 浏览次数:

一、政策背景

为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5〕133号)等精神,我们拟定了《浦江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岗位性质、岗位安置对象、岗位设置、岗位补贴标准、补贴申领和岗位管理流程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岗位性质。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设置,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辅助性、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二是明确岗位安置对象。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和条件以金人社发〔2019〕67号文件规定为准。

三是明确岗位设置和管理。根据全县就业目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就业困难人员数量、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规模、种类,每年向社会公布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

四是明确岗位补贴标准。明确岗位补贴按照全日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总额为1.5万元/年,非全日制补贴总额为0.6万元/年进行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五是明确补贴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年度核拨。用人单位应将申报材料提交县人力社保部门(就业处),经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的,拨付补贴。

六是明确岗位管理流程。明确由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向人力社保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报酬、岗位履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含上岗协议,下同)等情况。健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正常退出机制,对退出公益性岗位的,人力社保部门应及时停发其补贴。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释单位: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浦江县财政局

 

解释人:叶杨浒

联系电话:0579-84183022



信息来源:县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