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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000000/2022-36881 文号: 浦司〔2020〕32号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2-02-24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登记号: GPJD11-2020-0003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调整浦江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助经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24 15:32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调动全县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更好建设“平安浦江”“和谐浦江”。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意见》、浙江省委办《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20〕34号)、金华市委办《关于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金委办发〔2014〕168号)和《金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金委办发〔2019〕43号)文件要求,现就调整浦江县人民调解补助经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补助原则及对象

按照“谁调解、奖励谁”的原则,对全县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参与纠纷调解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进行奖励(在职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制的人民调解员除外)。

二、补助范围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并已履行完毕的民间纠纷。按照纠纷的难易程度和实际工作量,具体分为五种类型:

1、简易纠纷:案情简单的矛盾纠纷,只针对村(社区)调委会发放。

2、一般纠纷: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矛盾纠纷;

(2)其他事实清楚、案情一般的矛盾纠纷。

3、疑难复杂纠纷。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纠纷当事人一方在5-9人的;

(3)构成3人(含本数)以上工伤或者伤残等级的;

(4)涉及三方以上利益的、跨乡镇(街道)或部门单位且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

4、重大矛盾纠纷

(1)1人非正常死亡的;

(2)纠纷当事人一方在10人以上的;

(3)争议标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4)其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5、重特大纠纷

(1)2人(包含)以上非正常死亡的;

(2)纠纷当事人一方在20人(含本数)以上的;

(3)争议标的100万元以上的;

(4)有20人以上群体性上访或有械斗倾向的;

(5)其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二)有以下情形的,不再列入补助范围:

1、已经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事后又反悔,因同一事由上访或提起诉讼,再次申请调解的;

2、已被县法律援助中心列入援助的。

三、奖励标准

享受补助的所有矛盾纠纷必须是调解成功,在统一发放的《人民调解案件登记簿》上有记录的,且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平台的纠纷。

1、简易纠纷。调解成功并履行完毕,有简易的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可不签字),每件奖励100元。

2、一般纠纷。书面调解成功,协议履行完毕,有规范的调解协议书,每件奖励200元。

3、疑难复杂纠纷。书面调解成功,协议履行完毕,有文书材料齐全规范的案卷卷宗材料(目录、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回访记录等内容,根据“三孔一线”要求装订),每件奖励500元。

4、重大纠纷。书面调解成功,协议履行完毕,有规范的案卷卷宗材料,每件奖励1000元。

5、重特大纠纷。书面调解成功,协议履行完毕,有规范的案卷卷宗材料,每件奖励2000元。

四、审核发放程序

1.资金来源。根据县委办(2012)79号、浙委办发〔2020〕34号文件规定,补助经费分别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一半由县财政予以保障,一半由调委会所在的乡镇(街道)进行配套补助。补助经费按实计付,实报实销。

2.审核发放程序。

一是初审上报。各村(社区)、乡镇(街道)调委会应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受理并调解成功的纠纷登记簿、调解协议书、调解案卷等报送至辖区所在司法所进行汇总、审查。司法所主要审查各调委会调解纠纷的登记台账、人民调解协议书、案卷卷宗、协议书履行情况及平台录入情况,并按一定比例走访当事人进行抽查。

二是审批。各司法所对审查合格的相关材料,分别于6月、12月底前报县司法局促进科及所在乡镇(街道)按奖励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批。促进科审查通过后,制作汇总表并提交局党组研究。

三是发放。县司法局局党组研究通过后,将补助经费直接汇入人民调解员个人账户。各司法所应分别在7月底和下一年1月底前负责将乡镇(街道)补助经费发放清单盖章后报送至司法局促进科。

五、工作要求

1.凡弄虚作假,每发现一件除双倍退还奖金外,将予通报批评。

2.在本辖区内凡因调解不当或不及时而发生民转刑案件的,该村(社区)、乡镇(街道)调解员在该年度不得享受“以奖代补”的有关规定。

3.各部门、社会团体等设立的行业性专业调委会及规上企业调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保障”的原则,有关单位应按年度案件调解成功数,对调解员进行适当补助。

4.“以奖代补”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列入法治浦江(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5、从2021年1月起,人民调解补助经费按照本通知的标准发放。

浦江县司法局               浦江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23日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