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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180000/2022-47178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浦江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2-12-08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浦江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8 10:25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农业发展办公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浦江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调整的要求,结合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际,重新修订了《浦江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浦江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2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3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4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2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

3.3   应急处置工作组

3.4   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3.5   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5 报告与评估

5.1   信息报告

5.2   事故评估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6.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总结评估

7.3   责任追究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8.2   信息保障

8.3   医疗保障

8.4   技术保障

8.5   物资与经费保障

8.6   社会动员保障

8.7   宣传培训

8.8   应急演练

9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金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和《浦江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初级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当使用农药、兽药及其它化学物质,引起食用农产品污染、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及时、有效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根据有关国家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及其他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或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的;

2)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水平的;

3)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4)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5)省级以上政府认定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为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 组织指挥体系

3.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各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必要时邀请县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或专家参加。

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指挥、组织、协调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的处理;执行部、省、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决定,落实相关措施;负责对各乡镇(街道)一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具体职责: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的相关信息;向县委县政府、县食药安委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完成县食药安委和上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2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

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分管领导为办公室负责人,科长为联络员。办公室负责本预案启动、响应、结束期间的应急联络事宜;受理各乡镇(街道)上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收集整理首报及响应过程存档资料等日常事务。

3.3应急处置工作组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将根据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需要,从各成员单位及事件发生乡镇(街道)中抽调人员组建应急处置工作组,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上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和县食药安委。应急处置工作组包括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综合协调组、专家咨询组。

3.4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1.事故调查组

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应急处置工作意见,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估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2.危害控制组

严格执行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应急处置预案,依法实施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督促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追踪源头。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责任。

3.综合协调组

对事故处置情况进行收集汇总,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负责事发地现场报道和媒体采访管理工作,分析掌握舆情和突发事故进展情况,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协调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

4.专家咨询组

对事故应急工作方案提出咨询和建议,并对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

3.5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参照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对需要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县(市、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县委县政府或县食药安委向市委市政府或市食药安委提出请求,或由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4 监测预警

4.1监测

加强对高风险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农产品安全监测和通报体系;加强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日常监测工作,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抽检,及时掌握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安全隐患及问题。对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农产品,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发布或联合发布相关信息,切实做到农产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4.2预警

根据监测信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组织相关人员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好预防工作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并做好应急准备。当研判可能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适时发布解除预警的信息。

5 报告与评估

5.1信息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县食药安办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报告主体

1)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或个人;

2)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

3)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测机构;

4)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义务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报告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发生Ⅰ级、Ⅱ级或敏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当发生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事发地乡镇(街道)及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3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县应急管理局和县食药安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1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金华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性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包括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既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报告事故鉴定结论,并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2事故评估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评估用于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所涉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6 应急响应

6.1响应级别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县级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

6.1.1Ⅰ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发生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报县食药安办和上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上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县食药安委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将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县食药安委和上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6.1.2Ⅱ级应急响应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发生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报县食药安办和上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上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县食药安委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将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县食药安委和上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6.1.3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发生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报县食药安办和上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上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县食药安委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将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县食药安委和上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6.1.4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报县食药安办和上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县委县政府和县食药安委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组织、指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将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县食药安委和上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6.2响应措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先行处置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按本预案规定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做出快速反应,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先行处置,迅速控制事故现场,查找问题隐患,协助开展医疗救治,降低事故的危害。

2.现场处置

危害控制组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依法封存可能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和被污染的农产品用工具及用具。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农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接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农产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必要时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

3.检测分析评估

事故调查组要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对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和样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专家咨询组要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和整改意见,为制定事故评估总结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参考。

4.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信息发布由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县食药安办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县委宣传部要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配合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密切关注网络舆情,清理不实、造谣信息,及时澄清或辟谣。

5.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部门要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对发布不实农产品安全信息人员依法予以处置,查处妨碍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3.1响应级别调整

县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随时间进一步发展加重、其危害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的,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6.3.2响应终止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安全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和解除查封、扣押场所的建议,根据不同级别,分别由相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7 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县级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在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7.2总结评估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意见建议。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省农业农村厅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Ⅲ级、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市农业农村局、县食药安委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总结评估按事故级别分别报告国务院、省、市、县相关机构。县食安委和县农业农村局结合实际救援情况,组织对事发地政府的应急救援总结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通报有关单位。

7.3责任追究

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发生农产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瞒报、缓报、谎报和漏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应急保障

8.1队伍保障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8.2信息保障

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信息采集、监控和分析。充分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及时收集相关信息。

8.3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8.4技术保障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8.5物资与经费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

8.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和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8.7宣传培训

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利用网站、媒体等多种形式,主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宣传活动。

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监管人员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8应急演练

为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县农业农村局和有关单位要组织应急演练。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农产品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应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定期组织演练,及时评估,分析问题,对处置方案提出修订意见。

9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