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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000000/2022-47302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2-12-13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部门乡镇文件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浦江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3 11:22 浏览次数: 来源:社保科

GPJD12-2022-0005

浦江县财政局

浦江县卫生健康局

浦财社〔2022〕170号

浦江县财政局 浦江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印发《浦江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浦江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附件:浦江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浦江县财政局                  浦江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12月8日

浦江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全县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9〕5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我县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承担机构(以下简称“承担机构”)按规定为我县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承担机构由县卫健局会同县财政局确定,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我县常住人口数、服务项目内容和省定的人均经费补助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五条  县内各公共卫生承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

第六条 县内各公共卫生承担机构要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并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用于县内各公共卫生承担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管理并进行明细核算,统筹用于各项医疗卫生支出。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外的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承担机构,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根据年度预算,由县财政局及时分配下达补助资金,公共卫生承担机构应根据年初制定的绩效目标和服务开展情况,及时进行付费结算。

第三章   绩效监督

第九条  实行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将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情况将作为今后年度安排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县卫健局根据本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内部考核奖惩机制,并报县财政局备案。年度终了,根据各承担机构考核结果执行相应奖惩。

第十一条  建立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分配、使用、骗取公共卫生资金的行为,以及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县财政局会同县卫健局视情采取暂停或终止拨款、收回补助资金等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1.虚报已完成的工作任务,套取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

2.未能按时上报有关报表及资料的;

3.将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移作他用的;

4.其他违反公共卫生资金管理规定的。

第十二条  各承担机构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的管理,县卫健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卫健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