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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000000/2015-30177 文号: 浦司〔2015〕1号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2-01-06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登记号: -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印发《浦江县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等级量化动态评定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06 17:07 浏览次数: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高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现制定《浦江县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等级量化动态评定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希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中共浦江县委政法委员会     浦江县司法局

                       2015年1月5日

 

浦江县村(社区)人民调解员

等级量化动态评定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县委政法委与县司法局共同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成立县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并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

第三条 等级人民调解员共设三个等次:一级人民调解员、二级人民调解员、三级人民调解员。

第四条 全县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凡符合条件的都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

第五条 等级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风正派、为人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威望和法律、政策水平;

(二)能独立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能按司法部的要求规范制作卷宗;

(三)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没有发生因调解不当导致“民转刑”案件、非正常死亡、集体上访、群体性械斗等引发的社会不稳定事件;

第六条 等级人民调解员从综合素质、调解能力、工作成效、日常表现等四个方面要求进行评定,设定具体标准9项共100分(见附件1)。评定指标分值达到85-89分的为三级人民调解员;分值达到90-94分为二级人民调解员;分值95分(含本数)以上的为一级人民调解员。

第七条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认为基本符合评定条件的,可向当地司法所提出评定等级人民调解员的申请要求,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评定条件,向当地司法所提出推荐名单。由司法所初审后于当年11月10日前报县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基层科)。

第八条 提出申请或推荐进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请(推荐)表(附件2);
   (二)申请人一寸照片两张;
   (三)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
   (四)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人独立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复印件等。

第九条 授予等级资格的人民调解员,按全县行政村(社区)总数计,一级人民调解员一般在1%左右,二级人民调解员一般在 3%左右,三级人民调解员一般在6%左右,等级人民调解员比例可视情况作出调整。

第十条 等级人民调解员在继续享受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政策的同时,按照财政部和司法部[2007]179号文件规定精神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县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人民调解员等级资格

(一)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3个月以上的; 
    (二)其他情况需要终止人民调解员等级资格的。

第十二条 等级人民调解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取消其相应等级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
(三)徇私舞弊、调解不公,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接收当事人吃请和礼物的;
(五)泄露当事人隐私的;
(六)具有其他不良行为,导致当事人投诉、信访,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需要取消等级资格的。

第十三条  等级人民调解员实行动态管理,司法所发现等级调解员存在应终止或者取消等级资格的,于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县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在人民调解员等级资格评定过程中,虚假申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县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取消其申报等级人民调解员相应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负责解释。

 附件1浦江县村(社区)级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标准.doc附件2星级调解员审批表.doc附件3等级人民调解员考核表.doc



信息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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