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080000/2022-00041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医疗保障局 | |
生成日期: | 2022-01-04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市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县(市、区) 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 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发〔2021〕27 号) 规 定 ,为 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保障职工生育 待遇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2022 年1月1日起,参加金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单位费率为0.5%,实行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为7%)统一基数、统一征缴。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数据由各地医保部门按月产生,各单位无需另行申报。
二、待遇衔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以下简称 "生育保险待遇”) 参照各县(市) 现行生育保险政策执行,所需 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市区的由市医保中心直接 发放给生育女职工。生育津贴低于生育女职工应发工资的,用人 单位可按原列支渠道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生育女职工按规定领 取生育津贴期间,不得重复领取工资待遇。
职工生育保险费未连续缴纳满12个月的,按其单位原政策 待遇享受,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工作要求
各级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确保机关事 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平稳衔接。医保部门要及时将机关事业 单位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及时支付相关 待遇。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经费预算,强化生育保险政策衔接相关经费保障。税务部门要落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合并实施,做好保费征缴相关 工作。各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做好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个人缴费部分的代缴工作。各地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本通知自2022 年1月1日起实施,在金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